南陵縣法院開出80萬罰單

安徽省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收到法院裁定書與協助通知書後,擅自將被執行人名下全部股權無償變更登記至第三方名下,導致1700萬餘元案款無法執行到位,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勝訴權益。為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制裁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違法行為,近日,南陵縣法院依法對拒不履行協助法院執行義務的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罰款80萬元的處罰決定。經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複議,駁回了該局複議申請,維持原處罰決定。據悉,這是迄今為止安徽法院對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行政機關開出的最大罰單。

翟某因投資建設工程需要,向馬某借錢到期不還,馬某訴至南陵法院。判決生效後,翟某仍拒不還款,馬某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馬某主動聯繫執行法官,告知其在訴訟過程中先行申請保全了被執行人翟某在某文化公司享有的股權。執行法官收到這一線索後,立即通過全國企業公示信息系統查詢,發現翟某已無此項股權。經調查發現,南陵法院2017年8月8日凍結了翟某的股權(標的額1700萬元),凍結期限為2017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7日,並向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通知。然而,該局收到法院裁定書與協助通知書後,在未經南陵法院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解除凍結,並將翟某名下全部股權無償變更登記至第三方名下。儘管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稱其是依據其他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履行協助義務,並非擅自轉移,但其相關函件不能對抗人民法院已經生效在先的財產保全裁定,亦不能成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免責條件。該局擅自解封轉移被申請人名下股權的行為導致1700萬餘元案款無法執行到位,違反民事訴訟法規定,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勝訴權益。

南陵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依法對該局作出罰款80萬元的處罰決定,並責令其追回擅自處分的財產。

法官說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接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可以予以罰款。除了可以對單位罰款外,還可以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對於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處以15天以下拘留,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其主管機關提出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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