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松溪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松溪县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南平松溪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南平松溪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2018年6月20日,南平市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污染环境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徐某、苏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铅酸蓄电池处理厂,非法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68.3吨,严重污染环境。松溪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苏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案情回顾

南平松溪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2017年8月3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接群众举报,称松溪县旧县乡六墩村附近有人非法拆解铅酸蓄电池,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及松溪县环保局执法人员随即展开排查。经调查,认为该案已涉嫌污染环境罪,遂于2017年8月4日移送松溪县公安局。2017年8月4日,松溪县公安局以污染环境罪刑事立案。

南平松溪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南平松溪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案发后, 松溪县检察院检察长高度重视此起案件,带领民行生态检察科干警提前介入,并亲临犯罪现场,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2017年9月8日,吴才文检察长以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徐某、苏某。

南平松溪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松溪县公安局于2017年11月7日移送松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松溪县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于2018年3月22日以污染环境罪对徐某、苏某提起公诉。

南平松溪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使本罪从之前要求需要造成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的结果的结果犯,变为只要满足污染环境情节严重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的行为犯,大大降低了本罪的入罪门槛,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更是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可见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

南平松溪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国家是鼓励合法的危险废物处置行为的,该行为不仅能够处理人们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危险废物,防止废旧垃圾堆积成山污染环境,还能变废为宝,循环利用,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发展战略的精神。但是,国家对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却是予以严厉打击的。因为处置危险废物是需要一定的工艺技术水平的,若没有法定的资质,没有达到相应的工艺技术水平和要求,就像本案两名被告人那样,随便租赁个厂房,购置一台破碎机和招揽几名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人进行非法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作业,在处置的过程中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还会产生污染环境的后果。本案中,两名被告人未依照国家的要求,在未获得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资格的情况下,非法拆解废旧铅酸电池达68.3吨,远远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款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即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

南平松溪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如是说。生态环境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一时一刻也离不开环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近年来,松溪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大力加强对保护生态环境重要性的宣传力度,重拳出击严惩犯罪, 为建设水美松溪保驾护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