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驛站」法律對母親是怎麼定義的?哪些法律可以保護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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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安思危,

思則有備,

備則無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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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母親是怎麼定義的?

法律上的父母包括三種,生父母、養父母和繼父母。生父母是有血緣關係的父母。養父母是形成收養關係的父母。繼父母是指生父母一方或雙方再婚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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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的財產權益有哪些?

媽媽生兒育女,洗衣做飯,專職照顧家的話,爸爸掙的錢都是爸爸的麼?不是的,那樣的話對媽媽也太不公平了。原則上只要領了結婚證,

爸爸掙的錢一半歸媽媽所有,不管你是土豪爸爸還是啥,要是隨便把錢,房,車贈送別人,小心媽媽要回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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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媽媽混職場那是步步驚心,有啥特殊保護木有?有滴有滴,性別歧視是不允許滴,而且媽媽還有

“孕期、產期、哺乳期”三期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錄用未滿十六週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母親的人身權益

孩子可以隨媽媽的姓麼?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所以,孩子可以隨爸爸姓,也可以隨媽媽姓。不過普法君建議爸爸媽媽一定要商量妥,莫因此傷了夫妻感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其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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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們還有什麼權益呢?媽媽擁有和爸爸一樣的權利,可以選擇在家帶娃,也可以出門工作。大男子主義的爸爸們不能阻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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