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正义网
文 | 于潇
今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 增强监督针对性实效性”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即将开展的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情况。
发布会现场
正义网记者获悉,自2018年6月起至2019年5月,山西、辽宁、上海、山东、湖北、海南、四川、宁夏等8个省(区、市)检察机关将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用以加强和改进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的监督,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效。
“近年来,检察机关监狱检察工作取得了一些发展。‘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期偏短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通过研发应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刑事执行检察子系统,也实现了‘减假暂’等案件的网上办理,进一步提升了办案效率和监督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办主任兼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说,在各级党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取得新成效,罪犯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力保障,监狱检察制度机制更加完善。
“我们都知道‘熟能生巧’,但也要警惕‘熟能生懒’,防止‘熟能生腐’。”王松苗说,实行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也是存在着一些问题,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有的长期派驻在一个监狱,熟悉监狱工作情况但也会出现熟视无睹,导致监督的敏感性不强,甚至被“同化”。
与大家熟悉的监狱派驻检察不同,监狱巡回检察试点,主要是通过机动式巡回检察,合理调整检察机关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灵活确定监督重点,及时进行整改纠正,确保检察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
“实行巡回检察试点,目的就在于防止权力长青苔。”王松苗说,特别是新的形势对于检察机关创新监狱监督理念,改进监狱监督方式,提升监狱检察工作整体质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认为,在部分省(区、市)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确有必要,切实可行。“这不仅仅是对监狱的监督方式的改革与创新,也是对监狱检察人员力量的整合,对监狱检察监督理念、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的调整。”王松苗说。
在发布会上,记者注意到,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检察院要至少确定3个、上海市检察院要至少确定2个地市级检察院或者刑事执行检察院为试点院。
对于巡回检察的内容和重点,最高检也有明确要求,各试点检察院要以现有派驻检察人员为基础组成若干个检察官办案组,代表本院对监狱执行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规定情况,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重点是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活动检察;监管安全防范检察;戒具使用和禁闭检察;罪犯合法权益保障情况检察等。
“巡回检察与以往的日常派驻检察的重点不同,更突出监管改造情况检察,更强调监督的质效。”对此,王松苗表示, 如果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的,应当作为监督案件办理,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并落实专人跟踪督促纠正。
“对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监狱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由省级人民检察院通报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进行监督纠正。”王松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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