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釋徵求意見 信用卡還款「全額計息」有望改變

最高法司法解釋徵求意見 信用卡還款“全額計息”有望改變

最高法司法解釋徵求意見 信用卡還款“全額計息”有望改變

最高法司法解釋徵求意見 信用卡還款“全額計息”有望改變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夢遙)透支信用卡消費的人越來越多,但一些銀行對還款時“全額計息”的規定引發了不少糾紛。今天(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徵求意見稿,根據意見稿內容,擬對“全額計息”引發的糾紛認定作出統一規定。

釋疑

何為信用卡還款“全額計息”?

所謂“全額計息”,是指如果信用卡持有人未能在髮卡行規定的還款期限內還清所有欠款,髮卡銀行將按照到期日全部欠款金額計算利息,利息計算的截止日期為還清所有欠款之日。

打個比方來說,小明使用信用卡透支了10000元,他在還款期限內還了7000元,不過銀行在收取欠款利息的時候,還是會按照小明透支的10000元計算。

新政

最高法提供兩種解決方案

最高法徵求意見稿第二條就是針對實踐中的這一問題,提供了兩種方案。

方案一: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當小明主張銀行應該按沒有還清的3000元而不是全款10000元計算透支利息時,法院應該支持。

方案二:髮卡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髮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這也就意味著,如果髮卡行此前對如何收取利息跟小明說得清清楚楚了,這時如果小明償還了9000元,那麼他仍然可以主張,銀行只對未償還的1000元收取透支利息,這時法院也應該支持小明。

觀點

“新規向金融消費者保護傾斜”

對於最高法擬出臺的這一規定,中國人民大學副院長楊東認為是“重大進步”。楊東說,按照傳統慣例並基於銀行的強勢地位,銀行在信用卡透支後利息計算時,往往按照“全額計息”的方式收取利息,這對消費者不利,“最高法擬作出的這一規定可以給消費者更多保護,體現向金融消費者傾斜保護的態度”。

楊東說,此前對於信用卡透支後如何計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主要靠銀行業行內的通俗做法。有記者曾對銀行信用卡計息方法做過調查統計,發現大部分銀行為全額計息,而且除了全額計息外,銀行還對到期不還款的信用卡使用者收取違約金。

央視主播告建行案就與此有關。刷中國建設銀行信用卡消費18869.36元,因綁定自動還款的儲蓄卡餘額不足,剩69.36元沒還清,10天后產生了317.43元利息。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認為建行信用卡“全額計息”的規定不合理,將建行告上法庭。在經歷一審敗訴後,北京市二中院二審改判,認為建行全額計息的規則計算的賠償部分過分高於持卡人違約造成的損失,透支利息應予以適當減少,因此撤銷一審民事判決,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還多扣劃金額。

提醒

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最高法徵求意見稿第三條也值得注意。髮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支付透支利息、複利、違約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續費、違約金等的,對於未超過年利率24%的數額,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超過年利率36%的數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超過年利率24%,未超過年利率36%的數額,持卡人自願支付後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一規定參考了《最高法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一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利率作了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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