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 (記者許雯)記者今日(6月28日)從國新辦發佈會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將在深圳和西安分別設立國際商事法庭,6月底正式掛牌,受理當事人之間的跨境商事糾紛案件。
據瞭解,最高法審判委員會日前已經審議通過了司法解釋《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確定了國家商事法庭審理案件的範圍和審判機制等相關內容,文件將於近期公佈。
釋疑1:
為何設立國際商事法庭?——為“一帶一路”建設營造穩定法治營商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劉貴祥今日(6月28日)在國新辦發佈會上表示,“一帶一路”倡議提出五年來,已經得到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積極響應。“一帶一路”建設涉及大量的跨國商事活動,隨著倡議的不斷深入,為“一帶一路”建設營造穩定的可預期的法治營商環境十分重要。
在這一背景下,2017年,最高法起草了《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初稿,幾經修改,最終於今年1月23日,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
劉貴祥指出,《意見》是針對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改革創新的首個重要文件,確立了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基本原則、具體方案和組織保障,其中就包括成立國際商事法庭。
釋疑2:
為何設在深圳和西安?——涉外案件多、絲綢之路起點
根據《意見》,最高法將在廣東深圳設立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在陝西西安設立第二國際商事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庭長、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長張勇健介紹,深圳有特殊地位,它毗鄰港澳,在開放方面處於前沿地位,在深圳地區以及它輻射的粵港澳大灣區相應的涉外案件比較多,深圳也是“一帶一路”海上絲綢之路重要經濟支撐點,正因為有這樣的考慮,所以在深圳設立第一國際商事法庭。
“西安是古絲綢之路的起點之一,從數據統計來看,從西安向中東歐輻射這方面的經濟活動日益增多,相關糾紛、相關案件也在增多,基於這樣的考慮在西安設立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張勇健說。
釋疑3:
國際商事法庭受理哪類案件?——標的額3億元以上、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商事糾紛等
劉貴祥表示,國際商事法庭的受案範圍主要包括四大類:
第一類,當事人協議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在人民幣3億元以上的國際商事案件。當事人協議選擇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
第二類,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但是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且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准許的。
第三類,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國際商事糾紛。
第四類,在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的框架內進行仲裁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國際商事法庭進行財產保全或者申請撤裁或者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釋疑4:
國際商事案件如何界定?——應具備民商事糾紛、涉外兩個因素
劉貴祥介紹說,如何界定國際商事案件,應該把握兩個尺度。
第一個尺度,它是民商事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糾紛。
第二個尺度,它要具有涉外因素。例如,一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外國的企業和組織,另外一方當事人的經常住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域外,還有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域外。
另外,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域外,具有這樣的涉外因素的商事案件都屬於國際商事案件。
此外,有兩類情況被排除在外,一類是國與國之間的貿易或投資爭端;一類是東道國和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爭端。這兩類按照現有國際上的爭端解決規則來解決。
釋疑5:
國際商事法庭如何運作?——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平臺方式
《意見》提出,要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在設立國際商事法庭的同時,最高法要牽頭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
劉貴祥解釋說,所謂爭端解決機制,實際上是把調解、仲裁、訴訟等多元糾紛解決方式整合到一個平臺,是一站式銜接的機制。當事人可以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起訴到國際商事法庭,或是雙方當事人協議根據意願選擇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可以選擇調解。
“選擇國際商事法庭訴訟時,就是一裁終局,節省時間、節省成本,快速、便捷。”劉貴祥說。
當事人如選擇調解,有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或者委託相應國際商事調解機構進行調解,一旦達成調解協議,判決書、調解書一經送達,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選擇仲裁時,當事人可以要求國際商事法庭提供相應的證據保全、財產保全等措施。當仲裁裁決作出之後,他認為作出的裁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可以申請撤裁。一方當事人還可申請仲裁裁決由國際商事法庭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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