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開展專項督查行動 不給職工「帶薪休假」,嚴查!

近日,紹興市人力社保局、市總工會決定在全市範圍內聯合開展專項督查行動,嚴查用人單位未安排帶薪年休假、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等行為。

我市開展專項督查行動 不給職工“帶薪休假”,嚴查!

關於“帶薪休假”,其實很多職工並不太瞭解。根據規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1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天數為5天;累計工作時間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天數為10天;已滿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天數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不過,單位可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此次專項督查行動的檢查對象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檢查內容為用人單位未安排帶薪年休假,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低於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勞動報酬支付,福利待遇落實,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執行等。據介紹,對未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將引導其自覺履行法律義務;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或變相剝奪職工帶薪年休假待遇的,責令整改;對無理抗拒執法部門執法檢查的,要及時立案,予以嚴懲。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情況下,職工並不享受年休假。如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據悉,本次專項督查行動將於7月底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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