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開發區法院發出司法建議,國家體育總局回覆:馬上改!

不久前,連雲港開發區法院審理了一起 62 歲老人(女性)拔河受傷的案件,判決組織比賽的各方及受害者本人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案件宣判後,該院向國家體育總局發出《關於對拔河運動參賽人員年齡上限作出適當限制的司法建議》。近日,該院收到國家體育總局的書面回函,

獲悉相關意見得到充分採納,拔河比賽規則中將增設年齡上限的條款,並於下半年發佈執行。

連雲港開發區法院發出司法建議,國家體育總局回覆:馬上改!

△連雲港開發區法院發出的司法建議函 法院供圖

60多歲老人拔河受傷

近日,開發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根據最終的責任劃分,判決各被告對楊芳的損害分別賠償 1 萬餘元至 6 萬餘元不等。

連雲港開發區法院在辦理該案時,因拔河比賽受傷引發的案件並非個案,類似的情況在全國範圍內時有發生。組織各方的疏忽以及本人的 " 過度自信 " 是直接原因,但是,規則方面是否也存在不足呢,比如年齡有沒有限制,審查規不規範等等。

辦案法官通過查閱相關資料以及詢問骨科醫學專家,得知無論男性還是女性,骨密度值在 39 歲之前逐步上升,之後逐漸下降。骨骼、肌肉與身體的平衡能力是緊密關聯的,人的身體平衡能力會隨著骨骼肌肉機能的衰退而下降。拔河比賽具有強烈的團隊對抗性,對骨骼狀況、肌力、身體平衡能力有較高要求,女性由於絕經(約 50 歲)的原因,雌性激素下降較快,骨量丟失明顯加速,對於 50 歲以上的婦女而言,拔河容易造成骨骼、肌肉等身體方面的損傷。50 歲以上女性骨質疏鬆症發生率明顯高於男性。遺憾的是,中國拔河協會制定的《拔河競賽規則》,未發現在拔河比賽中有關於年齡上限的規定。

法院發出司法建議

鑑於此,該院決定向國家體育總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無論從醫學角度還是從法律角度、社會認知角度看,對拔河比賽參賽者的年齡上限有必要作出規定。建議修改《拔河競賽規則》,對拔河參賽人員的年齡作適當限制。考慮到男女身體差異,女性參賽人員年齡以不超過 50 歲為宜,男性以不超過 55 歲為宜,以減少不必要的傷害。

連雲港開發區法院發出司法建議,國家體育總局回覆:馬上改!

△國家體育總局回函 法院供圖

國家體育總局回覆:馬上改!

6月27日,國家體育總局給連雲港開發區法院回函,國家體育總局表示,收到司法建議後,已責成該局社會體育中心、中國拔河協會對《拔河競賽規則》認真研究並儘快修改落實。社會體育中心、中國拔河協會研究後,首先在中國拔河協會官網上發佈公告,對近期擬開展的各地拔河賽事活動作出 55 歲的年齡上限,並要求在賽事組織中對人員身份、年齡、體檢記錄、保險證明進行審查。回函還稱,將組織相關專家研討,對現行拔河規則修訂,增加關於參賽人員年齡限制的條款。據悉,規則修定後將於下半年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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