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劇重演!前有女教師被殺,今有空姐遇害,滴滴等平台該反思啥?

悲劇重演!前有女教師被殺,今有空姐遇害,滴滴等平臺該反思啥?

三年前是女教師,三年後是空姐;三年前是深圳,三年後是鄭州。

日前,據媒體報道,某空姐在鄭州夜間通過滴滴平臺預約順風車之後,遭遇意外被害,而滴滴順風車司機有重大作案嫌疑。該案件一經公佈,再度引發社會各界對包括滴滴等在內的網絡約車平臺公司以及網約車業務安全保障責任的探討。

事實上,乘客通過滴滴等平臺約車遇害事件,並非孤立,三年前在深圳也曾發生一起滴滴順風車司機殺害女教師的案件。

很多人不解的是,遇害事件到底是偶發問題,還是存在管理漏洞?到底是犯罪嫌疑人手段高明?還是接單平臺准入門檻太低?對於類似乘客遇害事件,包括滴滴等在內的平臺公司到底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悲劇重演:前有深圳女教師,今有鄭州空姐遇害

悲劇重演!前有女教師被殺,今有空姐遇害,滴滴等平臺該反思啥?

據媒體報道,2016年5月3日凌晨,南山公安分局高新派出所接到事主報警,稱其妻子鍾某(24歲)5月2日晚在南山高新區搭乘一輛網約車(後經核實車牌為假冒車牌)到寶安沙井。22時15分,再次打電話聯繫其妻子時,手機已關機,無法取得聯繫。

接報後,南山警方立即成立專案組偵查,於5月3日中午,在寶安區發現涉案車輛,之後在寶安區一出租屋內抓獲嫌疑人潘某(24歲)。經審訊,嫌疑人潘某交代其於5月2日21時許在其某快車平臺上接到鍾某後,將其車輛開至某偏僻路段,持刀逼迫鍾某交出身上財物,之後將鍾某殺害(屍體已找到)。

隨後,2016年5月3日晚上10點半,滴滴出行發佈公告稱:目前初步核實,案發時,該乘客乘坐的是我們平臺上的順風車,我們發現,嫌疑人潘某是用其真實的身份證、駕駛證和行駛證(車牌號為粵B6S8N3)在順風車平臺註冊並通過審核,但案發車輛的牌照(粵C2S8N3)系潘某臨時偽造。

據媒體報道,2018年5月6日,一名空姐在鄭州市航空港區搭乘一輛轎車趕往市內時遇害。嫌犯是一名滴滴司機,身上攜兇器,作案後潛逃。鄭州警方已鎖定“空姐乘坐滴滴順風車遇害”案嫌疑人,正全力抓捕。

此外,由於遇害者也是通過滴滴預約的順風車,滴滴先後發佈了兩個聲明,其一是對遇害家屬及公眾的致歉,其二是懸賞徵集犯罪嫌疑人行蹤信息協助破案。

同樣是5、6月份,同樣是夜間,同樣是女性,同樣是順風車,三年前已有慘劇發生,三年後悲劇再度重演,很多人不禁疑問:是之前的教訓平臺沒有吸取?還是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高明?

此外,對於發生的悲劇,滴滴平臺需要對此承擔哪些責任?

平臺責任:順風車與網約車保障義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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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交通運輸部等多部委聯合發佈的規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

簡單說,用戶通過滴滴等平臺預訂網約車(俗稱快車、專車等),相當於選擇客運服務,滴滴等平臺是承運人,要對乘客的人身安全保障等承擔相應的責任。

而按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順風車來說,其行為不屬於客運服務行為,順風車司機也不算從事經營服務,類似滴滴、嘀嗒等平臺並不是承運人,而是提供信息撮合或居間服務。

因此,對於乘客在居間服務中遭遇的損失,需要平臺有過錯才能承擔責任。

比如,未按照《網絡安全法》要求,履行對註冊司機的真實身份信息核驗工作,再比如,沒有按照相關行業管理要求,對接入平臺的車輛、司機是否符合管理要求履行審核義務等等。

總的來看,包括滴滴等在內的各類平臺,對於順風車、拼車服務中出現的意外或傷害,所需承擔的責任遠低於快車、專車,應擔負的注意義務也低很多。

但是,問題的關鍵是,如何才能避免悲劇一再重演?

事件反思:平臺責任承擔不能等待法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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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滯後於行業發展,監管跟不上行業創新,這是常態現象。

但是,對於市場參與者來說,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最低的義務,守法經營是底線,並不是說平臺不能對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來保障用戶安全。

以這兩起女乘客遇害事件為例,事發時間都是在夜間10點以後,受害者都是女性,季節都出在春夏交接之際,這些特徵就需要平臺更加主動的建立用戶保護和業務運營機制,比如,對於此時段是否提示女乘客儘量避免選擇拼車方式出行?

此外,在做好平臺司機註冊准入的審核之外,還要建立完備的事中、事後管理機制。

事中方面,在司機處於接單狀態時,系統對是否系本人接單以及是否系登記車輛接單進行核實,作為整個服務的組成部分。

可從司機和乘客角度,提供拍照上傳及圖像識別比對機制,對於可能的異常訂單,及時給乘客發送提醒,並保持服務跟蹤,對於行進過程中的司機異常取消訂單或明顯繞路行駛,也應及時給乘客發送提醒。

事後方面,應建立24小時不間斷人工舉報受理機制,對可能出現的異常運營,及時受理來自乘客、家屬的投訴、諮詢,並及時配合有關部門積極確定犯罪嫌疑人身份、位置等。

事實上,對於平臺上的各類司機,不論是網約車司機,還是順風車司機,通過APP提示、電話回訪及隨機面訪等方式,加強與司機交互,提示司機的駕駛、載客行為都是隨時可監控的,避免司機誤以為服務無人管理肆意妄為。

當然,相關的管理部門也需要加大行業監管力度,比如,對於私人合乘的監管細則,遇害空姐事發城市並非正式發佈,這使得順風車司機的運輸行為,到底是“合乘”行為,還是“非法營運”行為,存在認定難度。

現在問題出現在滴滴平臺之上,並不代表其他平臺沒有類似風險,需要整個行業進行反思,持續改進服務模式,防控各類風險。

(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長期關注、及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郵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號:lijunhui0602,微信公號: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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