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迹和指印的形成时间鉴定是否科学?

最近开庭的一个案子,在诉讼中,对方要求对文件落款的字迹和指印的形成时间做鉴定。法官同意了对方的申请。鉴定费也交了19万,鉴定结果出来的时间是说字迹和指印是2015年7月之后,但是实际上呢,文件早在14年7月就已经在房管局有过备案。鉴定结果一出来,我们申请了法院去房管局调取备案文件,对方拿到法院调取的材料,真是啪啪啪打脸,本以为鉴定结果会有利于他们,没想到弄巧成拙。

说到形成时间鉴定,这种鉴定本身到底是否科学?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司办〔2017〕717号]关于废止《关于确认(利用计算计检验文件制成时间)检验方法的批复》[粤司办〔2010〕125号]的通知里是废止了“利用墨迹色阶鉴定文件制作时间”的批复文件),暂时来说,没有新的国家、行业标准来作为这种鉴定的规范。

同时,鉴定中心自备样本在无法保证与检材纸张、墨水、保存环境等方面一致的情况下,不应作为对比样本。

综合来说,我个人认为这种鉴定目前来说是需要再进一步审核的,特别在检材少、样本也少的情况下,出来的鉴定结论不一定准确。法院也应当慎重采用其类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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