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暴毙出租屋,“凶宅”贬值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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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一家从某置业有限公司处购得一处房屋,并将房屋交由该公司用作员工宿舍使用。一年后,公司员工于屋内猝死,昔日热闹的住房成了阴森森的“凶宅”。鉴于房屋因公司使用而成为“凶宅”,价值贬损,不但给自己带来了精神压力,更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张家人一纸诉状将该置业公司告至法院。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租户暴毙屋内,出租屋转眼变“凶宅”

朝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库存房屋,一直以来都用作员工宿舍。2015年10月27日,张平一家向朝阳置业有限公司买下该处房屋。当天,双方又签订房屋无偿使用协议,约定自交付日至2017年12月31日,该房屋仍由朝阳公司无偿使用。此后,朝阳公司继续将该处房屋用作员工宿舍,员工章亮、郭鑫等人也继续居住在内。

2016年9月29日,郭鑫发现章亮在屋内不省人事,遂拨打120,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即确认章亮已经死亡。经法医勘查,章亮被排除他杀。

事发后,考虑到与章亮同宿舍其他员工的不安情绪,朝阳公司将他们安排到其他宿舍居住。由于房屋空置,张家也提前将房屋收回。

房主起诉求赔偿,承租方拒绝来担责

租出去的房子竟成了“凶宅”,张家一家人的精神、心理都遭受了不小的打击。为此,张家多次联系朝阳置业有限公司,要求退回房屋。因双方意见不一,2018年1月10日,张平一家向嘉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朝阳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

审理中,朝阳公司坚持认为张亮的死亡系猝死,属于正常现象,与张平所述房屋损失之间既无直接关联也无法律依据。自双方签订房屋无偿使用协议以来,朝阳公司自觉履行约定,既无违法、违约行为,也无过错。张家作为出租人,应当预见房屋租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人的死亡,该风险应由张家而非朝阳公司承担。

“凶宅”忌讳是习俗,法院酌情判补偿

在我国,顾忌和避讳不吉利的事物、语言、举动等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风俗,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死亡的恐惧,对于“凶宅”的忌讳心理普遍存在,也普遍得到认同。

评估房屋价值时,需要考虑到建筑成本、居住环境、人文环境等多重因素。这其中,房屋的物理价值虽不受人的非正常死亡影响,但人的非正常死亡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房屋使用人的心理负担,影响人们对房屋的应有评价乃至影响对房屋市场价值的原有预期。章亮死亡后,与章亮同宿舍的其他员工从涉案房屋内搬出并由公司另行安排住处,从中亦可窥见一斑。

本案中,朝阳公司对章亮死于涉案房屋内虽无过错,但鉴于章亮系公司员工且系公司安排章亮居住于涉案房屋内,章亮的死亡确有可能对涉案房屋价值等带来不利影响。故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社会价值取向及公平原则等情况,法院认为,公司应给予张平一家一定的经济补偿。因张家主张的损失金额尚为合理,故法院判决朝阳置业有限公司补偿张平一家经济损失50,000元。

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并对该案审理结果表示满意。判决生效后,朝阳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一场由“凶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终案结事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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