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器广告过滤行为的定性讨论

浏览器广告过滤行为的定性讨论

浏览器广告过滤司法观点极其转变

视频网站在播放视频前,通常会要求用户观看一定时常的广告,这让很多用户不胜其烦。于是,一部分互联网企业在浏览器软件或其他软件上就此开发出具有过滤广告功能的插件。这种软件迎合了用户需求的同时,也触动了各视频网站 的利益,因此在广告过滤软件开发商与视频网站之间产生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包括猎豹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案、爱奇艺诉极科极客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ADsafe”净网大师软件被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魅族路由器屏蔽广告被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

​浏览器广告过滤行为的法律适用如何确定呢?对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进行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二款在规定了四种具体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还规定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兜底条款。浏览器广告过滤行为是否应当受到“互联网专条”的规范?视频内容经营者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是视频而不是广告,因此广告过滤并未妨碍、破坏该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作,更何况在广告过滤功能默认关闭的浏览器中,用户是这一功能的开启者,与浏览器运营者无关。可见浏览器广告过滤不符合互联网专条的四种具体情况,也难以被前述兜底条款涵涉。故而,浏览器广告过滤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即第二条——能否以及如何适用于浏览器广告过滤。

浏览器广告过滤行为的定性讨论

视频广告过滤大师 图片源自于网络

消费者选择使得浏览器过滤广告正当化​

(一)浏览器广告过滤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据调查显示,大部分网友认为视频广告是“干扰性的”,特别是在热播的综艺节目或者电视剧中。畸长的广告、“免费+广告”的商业模式让用户不堪忍受、失去耐心,更有甚者在视频播放中间插播广告,超长广告让用户失去耐心,这也是月亮爱越多的网民使用广告过滤的最重要原因​。若认定浏览器广告过滤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也就意味着剥夺了任何形式的具有过滤广告功能的软件的开发。这种剥夺的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

(二)浏览器广告过滤保障消费者选择权​

互联网用户在观看免费视频时,可以离开、静音,法律并未限制或禁止前述行为,这就意味着互联网用户不存在观看广告的义务,换言之,互联网用户有不看广告的选择权,具有过滤广告功能的流浪其即为满足用户该种权利的产品。比如,德国近年来在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司法裁判中也愈加重视消费者利益维护,在德国各大媒体公司起诉AdBlock Plus屏蔽广告的一系列案件中,德国地方法院都一直认为AdBlock Plus屏蔽广告本身并不违法,因为网民的自由选择权得到了充分维护,其中在“Zango诉卡巴斯基案“审理中,法官认为,”卡巴斯基软件具有屏蔽广告功能,但是否使用该软件是用户个人选择问题,不应做过多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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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Block Plus广告过滤软件 图片源自于网络

​​结语

互联网的本质是技术创新,而技术发展总是领先于法律。相对于传统行业,应该对互联网创新给予充分的宽容和发展空间。法律对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要谨慎,要给予市场最大的竞争环境,以避免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自由竞争。浏览器广告过滤在《反不正当竞争发》上的定性,需要综合考虑消费者利益、各方运营者利益。对于不具有针对性的广告过滤浏览器,消费者的选择权是过滤的正当化理由,消费者利益是对经营者权益的限制性因素,不正当性的认定需要满足实质性损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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