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萬兩千元的士費該不該返還

前不久有個有精神病的女人打車去北京,花了一萬二千元,她的家人知道後,覺得錢花得太冤枉希望的士司機返還一部分,的士司機不肯,說這是正常的市場議價,你情我願,沒有理由返還。

精神病人因為有病只能在家裡做最手工,掙著很微薄的工資,好不容易攢下了一萬多塊錢,莫名其妙跑去北京,據說住在旅社裡,每天只喝水,飯都沒吃。她的家人當然覺得划不來。的士司機的話也似乎 有理。

有的人花幾萬幾十萬去酒店住一晚,因為他們有錢,也願意花這個錢。我不知道一萬二千元比市場價高出多少,但我想總高出了很多吧!作為一個精神病人,而且謀生不易,她應該得到社會的最大包容,這是社會應該有的價值取向。司機說這個道理那個道理,無非是貪婪。社會的價值取向就是社會的道理。如果要說,精神病人的家屬一樣可以說出道理,精神病人是沒有民事能力的,她的付款行為應該無效。如果真要爭下去,就是比誰強誰狠了,就失去了社會的公平原則。

我認為行政部門應該介入,促使司機返還一部分錢。這樣保護社會的價值觀,才能保護社會的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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