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警·第六期:違規選拔任用幹部

每日一警·第六期:违规选拔任用干部

“身未動 心已遠 廉相伴 警先行

##每日一警·第六期##

違規選拔任用幹部

案例

玉樹州曲麻萊縣教育局原黨委書記、局長葛寶林,紀檢組組長達求因縣教育局違規選人用人等問題被問責。2013年至2017年,曲麻萊縣教育局違規選拔任用全縣各級中小學校中層領導幹部及幼兒園園長19人次,均未按照工作程序向縣政府請示,也未按照組織程序對擬提任幹部進行考察和公示;違規調整教職工工作崗位28人次,均未辦理相關手續;全縣各級學校有7名教職工長期佔編不在崗,影響惡劣。2017年12月,因落實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葛寶林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達求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簡釋

所謂違規選拔任用幹部,是指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標準和程序選拔任用幹部,不堅持選人用人的條件標準和程序,不遵守選人用人的紀律,用人不公、用人不正,破壞了選人用人的風氣。

提醒

為政之道,要在得人。著力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乾部,最根本的要靠科學有效的選人用人機制。近些年來,中央大力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在加強幹部教育培訓、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方面出臺了系列制度規定,,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當前選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風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群眾反映強烈。一些領導幹部受

利益誘惑和人情關係干擾,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導致不能公平公開公正選拔人才;一些幹部“帶病上崗”“帶病提拔”,給黨和國家事業造成損害,影響了黨的形象,這就是中央對幹部推薦考核、任用工作紀律三令五申的原因。

實踐證明,要從人事、幹部任用方面遏制腐敗,必須打造公平公開公正選拔幹部的平臺,必須嚴格執行程序和規定,同時還必須加大監督的力度,堅決懲治這方面的違紀違法人員,對用人失察失誤的人員也應依紀追究責任。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嚴守黨的組織人事工作紀律,堅持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堅持“五湖四海”,反對團團夥夥;堅持公道正派,反對親親疏疏;堅持唯才是舉,反對買官賣官;堅持集體決定人選,反對憑個人好惡裁決。同時,廣大黨員幹部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要有寬闊的胸懷、容人的雅量,正確對待自己,正確對待他人,正確對待組織,在進退留轉的問題上灑脫一些,千萬不要為升官不擇手段,到頭來害人害己。

鏈接

①《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六十一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幹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幹部職級待遇;

(二)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三)不準違反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四)不準私自洩露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五)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七)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八)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九)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十)不準塗改幹部檔案,或者在幹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第六十二條 加強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六十三條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三條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造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③《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第四條 在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幹部或者有關領幹部的責任;

(一)違反幹部任免程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規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的;

(四)個人決定幹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的;

(五)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

(六)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或者提高幹部職級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八)違反幹部選撥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十)有其他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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