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整容致人重伤,被告人陶雅一审获判!

近日,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陶雅非法行医案一审宣判。

判决书认定:2016年,被告人陶雅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租用本市红谷滩江信国际花园综合大楼915室开办恩雅唯美形象中心,通过注射玻尿酸,肉毒素等的方式经营隆鼻、瘦脸等医疗整容业务。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陶雅在该形象中心内使用“玻尿酸”、“肉毒素”为被害人熊某某进行隆鼻和瘦脸,后熊某某因面部青紫、头晕,被送医治疗。经鉴定,被害人熊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伤残八级。案发后,被告人陶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雅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从事医疗美容活动,致一人重伤二级,伤残八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同时考虑其具有积极赔偿、坦白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非法整容致人重伤,被告人陶雅一审获判!

相关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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