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中像伯德條款、羅斯條款這些以球員名字命名的條款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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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有些條款是以球員的名字命名,如伯德條款、羅斯條款、阿里納斯條款、朗多條款、阿蘭休斯頓條款、佩頓條款、米勒條款、易建聯條款等,下面就來談一下什麼是伯德條款和羅斯條款。

伯德條款:

拉里-伯德條款又被成為鳥權,顧名思義該條款就是以伯德的名字來命名的,與伯德條款相關的特殊條款還有早鳥條款和非鳥條款,總體來說這三種條款在內容上大致相同,都是可以讓球隊無視球隊薪金上限簽下球員。

伯德條款讓球隊和球員都能受益,也導致後來出現很多巨星扎堆的情況,伯德條款出臺之前是不允許球隊超過工資帽簽下自由球員,1984年伯德與凱爾特人合約期滿成為自由球員,但是聯盟出於球隊實力平衡的考慮,出臺了老將球員特例超工資帽簽約,允許無視球隊工資上限簽約自由球員即伯德條款,凱爾特人為了留下伯德成為第一個使用該條款的球隊。

具體內容是如果該球員過去三年內沒有被裁掉也沒有以自由球員身份更換球隊,那麼所屬的這支球隊就可以無視工資帽簽下該球員,簽約時長最多不超過六年,11年更改為五年,而且第一年的工資不能超過該球員的最高工資,每年漲幅不超過10.5%,合同期內被交易則該條款也一起被交易,如果有超工資帽上限的球隊想要引入自由球員,可以在該球員成為自由球員之前的一個賽季將其交易過來與其簽約。

實際上伯德條款的首位受益人並非伯德而是伯德的隊友馬克斯維爾,在該條款實行之前就已經和凱爾特人簽下一份為期7年1260萬美元的續約合同。

伯德條款可以催生超級球隊,庫裡同樣是該條款的受益人,勇士可以無視工資帽頂薪續約庫裡,併為其開出為期五年2.01億美元的鉅額合同,也正是因為伯德條款,勇士可以組建超級球隊。

羅斯條款:

該球員在聯盟打球時間在六年以內並2次入選全明星,或兩次最佳陣容,一二三陣都可以,或當選過一次MVP,那麼就可以簽下一份為期五年,起薪為工資帽30%的合同,高於一般球員的25%,羅斯是第一位滿足條件並簽下合同的球員,目前在該條款下籤署5年30%合約的只有羅斯、喬治、格里芬,但實際上首位受益人卻是凱文-杜蘭特。

10年7月份杜蘭特與雷霆續約時還沒有羅斯條款,所以他的起薪按照頂薪工資帽的25%計算,但是11年聯盟出臺羅斯條款,25%變為30%,杜蘭特原本就符合羅斯條款的條件,最終與聯盟經過交涉並執行了羅斯條款,多出來的5%由聯盟買單,佔用的薪資那部分薪資空間則有雷霆買單。

杜蘭特雖然受益與羅斯條款,但也正是因為該條款讓雷霆三少分崩離析,威少在續約是放棄就被迫放棄羅斯條款,而且多佔用的五百萬薪資空間直接阻礙雷霆在工資帽以下籤約哈登,這也是該條款所帶來的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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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有很多用球員的名字設定的條款,通常這些條款的設立是為了紀念某一名球員或者第一個享受這個條款的最大受益球星而創建的,就像題主提出的伯德條款和羅斯條款。

伯德條款:球員球齡滿3年,並且沒有以自由球員的身份換過隊,球隊便可以在超過工資帽的情況下籤訂本隊的自由球員,數值可以達到頂薪。


伯德條款算是最廣為人知的一個條款了。這個條款於1984年被提出,那年伯德當選新科mvp。恰好那年伯德的合同到期,可是當時的綠凱,並沒有足夠的薪水去簽約伯德。為了市場的利益需要,幫助豪門留住球星,斯特恩提出了早期的伯德條款。那時候並沒有“三年球齡”這一要求,只是後期被一些球隊鑽了空子,才修訂成為今天的版本。

羅斯條款:在處於新秀合同期間的球員,如果獲得一次mvp,或者兩次入選全明星首發,抑或是兩次進入最佳陣容,就可以在第二份合同簽訂一份佔全隊工資帽的30%的頂薪合同。

這個合同當時的出臺只有德里克羅斯滿足這一條件,不過第一個受益的球員是凱文杜蘭特。

此外還有幾大條款,比如阿里納斯條款,主要是針對二輪秀的球員 。

佩頓條款:被交易的球員被新球隊解僱,那麼該球員想要與原球隊續約,必須要等到30天以後。


隆多條款:在每個賽季的助攻王評選中,助攻王必須要滿足70%以上的出勤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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