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房地產開發行業會員自律公約》解讀

駐馬店網訊(本網記者 郭磊)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響應國家政策要求,規範我市房地產行業經營行為,更好推動我市房地產市場的自律性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行業規範,日前,駐馬店市房地產業協會起草了新的《駐馬店市房地產開發行業會員自律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公約》對房地產行業經營、銷售、合同簽訂、維修基金等方面進行規範,加大監督監管力度,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目前全市共有68家房地產開發企業簽署該 《公約》,簽署工作正在進行中,9月底結束。下一步將對未簽署開發企業進行批評、曝光。

《公約》是全體會員單位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共同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和自我約束公則。《公約》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為指導,以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質量第一、服務至上為原則,倡導恪守商業道德,強化潔身自律,秉承公開、公正、公平的精神。

在企業經營銷售方面,《公約》要求 ,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證”、“照”齊全的情況下方可進行開發經營。不得在資質申請、延續、核定和辦理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預售許可證以及日常檢查工作中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不得掛靠、借用、轉讓資質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要嚴格按照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限定的建設規模開發建設,不越級開發與經營。

企業在項目宣傳推介中,不得出現下列情況:1、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佈售房或含有銷售內容的廣告;2、銷售廣告未按規定載明開發企業名稱,預售許可證號和代理銷售房地產的中介服務機構名稱;3、銷售廣告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誤導消費者;4、銷售廣告中含有售後包租或變相售後包租等承諾內容;5、商品房銷售廣告中含有封建迷信內容,有悖社會良好風尚;6、商品房銷售廣告中存在價格、面積等欺詐現象;7、商品房廣告涉及虛假裝修裝飾內容;8、廣告中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承諾;9、廣告中含有為入住者辦理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承諾;

《公約》要求,在企業租賃推廣過程中,不得出現下列情況:1、租賃廣告未按規定載明開發企業名稱和代理租賃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名稱;2、租賃廣告利用其他項目的形象、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誤導消費者;3、租賃廣告中含有封建迷信內容,有悖社會良好風尚;4、租賃廣告中存在價格、面積等欺詐現象;5、租賃廣告中涉及虛假裝修、裝飾內容;6、租賃廣告中出現融資或者變相融資的內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公約》在項目規劃和產品銷售方面進行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開發建設中,要嚴格按照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方案實施開發建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確需變更的,按相關程序辦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銷售商品房時,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按照相關程序合法合規預售、銷售。在預售、銷售商品房時,不得出現下列情況:1、未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進行商品房銷售;2、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將預售款挪作他用;、3、委託沒有備案的中介機構代理銷售;4、預售已抵押的商品房,未通知抵押人或未將抵押情況告知買受人;5、未按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6、未按規定在商品房銷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部門備案;7、未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明示“五證”;8、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9、經確認存在捂盤惜售行為;10、售房過程中僱傭人員冒充購房者製造緊張氣氛或發佈虛假供應、庫存信息。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公約》明確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與消費者簽訂買賣合同。買賣合同中應將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界定清晰、明確且公平、公正。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得出現下列行為:1、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約定顯失公平;2、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時,未採取合理方式提請房屋買受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3、未按規定辦理商品房網上籤約和預售登記備案;4、企業延遲交房且不按合同支付買房人延遲交房補償;5、付物業時,項目有甩項,或仍使用臨時水電或住宅區配套設施不具備交付使用條件;6、未經房屋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將房屋交付使用;7、在交付住宅物業時,拒不交付《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8、不違規代收房屋專項維修資金;9、未按規定承擔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責任;10、商品房交付後,經工程質量監督單位複核屬實的質量問題,不予妥善處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租賃商品房時,《公約》規定不得出現以下情況;1、租賃違法建築或商品房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2、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3、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4、商品房租賃合同及補充約定顯失公平;5、未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並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6、商品房租賃後,又將其抵押、轉讓等,未提前通知承租人;7、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在前期物業管理方面,《公約》也做了明確要求:1、未按規定在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之前,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並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2、未按規定通過招投標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3、在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未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4、未按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5、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6、未按規定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並移交物業檔案材料、物業管理用房;7、對首次業主大會的籌備及召開未給予支持;8、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侵害房屋買受人的利益;9、未按要求繳納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10、擅自處分屬於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11、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公約》要求,房地產開發行業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與員工簽約,並切實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做到不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及時妥善處理勞動合同糾紛,避免因勞動合同糾紛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房地產開發企業全體會員,應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慈善活動,承擔社會責任。在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積極應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和節能、節水、減排措施。

對模範遵守公約的會員單位,市房地產業協會將通過報紙、電視、電臺等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通報表彰。對違反本公約的會員單位及個人,市房地產業協會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限期整改;取消行業各類評優評先資格。情節嚴重且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提請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違反有關法律的,由相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