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兼职”卖汽油赚差价

犯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邹文琦

驾校教练龙某单独或伙同他人私下从非法渠道购进汽油,再低价卖给驾校的其他教练,从中牟利。日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龙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龙某系北海市某驾校的教练。2016年底,赖某(另案处理)到该驾校报名练车,龙某担任他的教练。2017年3月的一天,赖某对龙某说,他认识销售汽油的老板,可以低价购进汽油,而驾校练车耗油量大,如果两人合作向驾校供油,利润相当可观。

见有利可图,龙某决定与赖某从非法渠道购进汽油,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驾校的其他教练,从中赚取差价。随后,赖某联系到一名销售汽油的男子,采购92#号汽油并用白色塑料桶存储在村里的瓦房内。一旦接到龙某的通知,赖某就驾车将汽油运到指定地点卖给驾校的教练。

龙某尝到私下销售汽油的甜头后,自2017年5月起便开始单干。6月10日8时许,龙某正在藏匿汽油的民房内将汽油运到面包车上准备对外销售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2.5吨汽油。经查,龙某非法购进汽油9.34吨,经营所得8万余元。

海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所得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明确,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我国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的,任何人无权销售。龙某在未取得任何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进汽油并销售,违法所得8万余元,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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