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草案進入「三審」 就焦點問題進行了規範

物業管理條例草案進入“三審”

三次審議稿就易引發糾紛的焦點問題進行了規範

華聲在線7月16日訊(湖南日報·華聲在線記者 劉文韜 通訊員 聶楊毅)今天下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在經過此前兩次認真審議,並再次調研、綜合多方意見的基礎上,三次審議稿就當前物業管理中的物業服務費調整,車庫、車位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終止後拒不退出等容易引發糾紛的焦點問題,進行了規範和修改完善。

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需經業主大會或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日常生活中,由於一些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從而容易引發小區物業糾紛。根據調研中業主對此反映強烈的情況,三次審議稿對提高物業服務費的有關程序作出了嚴格規定。三次審議稿擬明確:物業服務合同期內,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如需提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幢公示擬調價方案、調價理由、成本變動情況等相關資料,與業主委員會協商,並經業主大會同意;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的,需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並簽訂變更協議。

小區車庫車位須首先滿足業主需要,不得出售給非業主

近年來,隨著小區業主對停車位的需求大幅增加,業主跟物業以及開發商因為小區車位發生糾紛也屢見不鮮,特別是一些開發商為謀取利益,將車庫、車位賣給非業主,侵害了業主權益。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關於加強車庫、車位出租管理的審議意見,三次審議稿專門增加了一項規定:物業管理區域規劃設置的機動車停車庫、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建設單位不得將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的車庫、車位出售給本區域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業主要求承租尚未處置的規劃車庫、車位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機動車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終止後拒不退出的,擬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當前,在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後,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退出而引發的糾紛不在少數,影響了社會穩定。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此提出,對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終止後拒不退出的,應當增設法律責任。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基層調研時也聽到了類似意見。三次審議稿就此進行了完善,明確要求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之日起15日內退出物業項目,並與新的物業服務企業辦妥管理交接手續並移交有關資料和財物。同時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無正當理由拒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鏈接·審議聲音】

謝衛東委員:三次審議稿雖然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但應進一步明確“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是哪個政府部門,以切實落實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

石瀟純委員:建議在條例中明確一個協調業主與物業公司矛盾的部門,以便當業主與物業公司發生矛盾糾紛時投訴“有門”。

肖國安委員:三次審議稿增加了“業主、物業使用人飼養犬隻的,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規定,但還不夠完善。建議在此基礎上,增加限制性條款,規定禁止飼養烈性犬等內容,並明確造成人身傷害須承擔法律責任,以提高法律威懾力,維護小區人員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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