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雄:客户借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塑料报关行也构成走私废物罪吗

吴国雄:客户借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塑料报关行也构成走私废物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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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报关行,前几年代理一些公司报关进口废塑料,都是要提交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前段时间,这些客户都出事了,说是借用他人许可证进口限制进口的废塑料,涉嫌走私废物罪,很多人被抓了。前几天,缉私警察也到我司来调查代理报关的情况。请问我们作为报关行,只是代理报关,应该不会构成走私废物罪吧?

吴国雄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代理报关企业,实践中,如果明知许可证件与实际收货人不符而提供协助的,可能按走私共犯处理,否则,一般不按犯罪处理。

延伸阅读:

“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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