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權」與「推責」:村莊和上級的博弈

“增權”與“推責”:村莊和上級的博弈

對於村級組織來說,每一級政府都是自己的“上級”,這就意味著每一級政府重視的問題,每一個政府職能部門下發的文件,村莊都要去落實,而現實中除了一些“務虛的學習文件外”,幾乎“每一份文件都對應著一項工作”。村支書和村主任每月能拿到兩千的津貼,其他村幹部每月一千三,但村幹部們的工作時間可不是“法定工作日的八小時工作制”,而是隨時隨地隨刻待命的狀態。村級組織自身並沒有什麼強制權力,手中能分配的資源要麼“戴了帽”不能動態調整,要麼少得可憐,但是出了問題卻有許多的“通報批評”和“一票否決”。所以村支書們才會發出“錢少事多,權小責大”的抱怨。


而如果上級下文,尤其是下發賦予基層部分強制執行權力的文件後,基層幹部事實上得到了上級政府的“賦權”,而如果此項政策出了問題,出了問題,主責也是出臺政策措施的主體,追究下來,基層幹部只是依法依規執行政策而已。這就形成了既“賦權”又“推責”的最有利於村級組織的局面

。比如據我們得到的某村2017年收到的鎮政府下發的《某鎮關於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文件,其中就提到“對於查處的村莊野外用火案件,每起罰款300元……罰沒金額50%返村作為工作經費”。該村還收到一份《某鎮關於“空心房”整治行動》的文件,文件中對包括該村在內的5個村直接點名並寫明“集中力量進行強拆”。這些文件不但直接賦予了村級組織罰款等強制性權力,還以返還工作經費的方式進行獎勵,可謂既“賦權”給村又把責任攬到了鎮政府身上。村級組織當然歡迎。


這也反映出村級組織在接收和執行文件時,自身作為一個利益主體,與上級政府其實存在著博弈關係。所以有些文件村級組織既歡迎,也會不折不扣執行,比如罰款(尤其是罰款後還有獎勵返還的),比如“強制執行”的字眼;而有些既要出力又沒有配套經費的文件則會陽奉陰違,開會念一下就算“過了”,比如成立紅白理事會,抓移風易俗;還有些文件則是執行其中的一部分,“忽視”另一部分,比如讓村級組織自行完成小額項目的招投標,村級組織歡迎的是賦予村級組織“招投標”權力,但是執行的時候,其他條條框框的限制往往被漠視,而更喜歡用“特事特辦”這一條自主完成招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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