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車改:省屬企業負責人車補正職不超1690元

山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山東省省屬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進行了政策解讀。此改革目標是,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促進企業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範省屬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合理確定公務用車改革人員範圍、規範公務用車配備和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省屬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在切實保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及對外業務開展的基礎上,確保改革後公務用車費用及發放的交通補貼不得高於改革前的公務用車費用,推動建立與企業負責人履職特點和生產經營需要相適應的公務出行配套保障制度。

山東車改:省屬企業負責人車補正職不超1690元/月

時間上要求:省屬企業(集團)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於6月23日前報送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省屬企業各級權屬子公司(含分支機構)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由省屬企業(集團)負責審核,於7月底前完成。

省屬企業副職負責人取消配備公車

按照《山東省省屬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改革範圍為省委和省委委託管理的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參加省屬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包括已轉任調研員的在崗人員)。實施契約化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參照同職級領導班子成員參加車改;個別通過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在契約合同中對公務用車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已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省屬企業正職負責人、兩院院士原則上通過配備公務用車保障履職需要,也可以自願選擇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參加車改。省屬企業副職負責人(包括兼任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的)取消配備公務用車,採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

其中,對於本次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前已實行車改的省屬企業,並通過發放公務交通補貼方式保障正職負責人公務出行的,允許企業正職負責人按照《實施意見》規定重新選擇配備公務用車。本次改革後,選擇通過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省屬企業正職負責人公務出行的企業,原則上不再允許重新為企業正職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

車補正職不超過1690元/月副職不超1560元/月

省屬企業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參照省直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確定。記者從山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瞭解到,省屬企業正職負責人公務交通補貼不超過1690元/月、副職不超過1560元/月。省屬企業負責人發放的公務交通補貼屬於履職待遇事項,在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之外單列,為稅前收入。

改革後公務用車配備有哪些標準呢?記者從山東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瞭解到,改革後大型企業主要負責人公務用車的配備標準,按照排氣量2.0升(含)以下、購車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28萬元以內控制。大型企業其他負責人或中型及以下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的配備標準,按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購車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18萬元以內控制。

對於旅遊公司的旅遊巴士、物流公司的物流用車、跨地區通勤車等改革後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備標準,其中,轎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配置標準原則上要控制在購車價格18萬元(不含車輛購置稅,下同)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商務車型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要控制在購車價格38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確因生產經營需要、行業地域等客觀因素原因必須配備較高標準經營和業務保障用車,或者配備越野車(SUV)的,企業應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集團總部原則上不超過2輛。

駐濟省屬企業負責人普通公務不得使用公車

省屬企業改革後保留的公用在使用管理上又有哪些規定呢?在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內的普通公務出行方面,駐濟省屬企業(指企業所在地為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章丘區),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企業負責人普通公務出行不得使用公務用車;駐濟以外省屬企業,企業負責人普通公務出行範圍原則上按企業所在地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確定。

不過,有幾種情況是可以使用公務用車的。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省屬企業負責人執行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社會安全等特殊任務;處理時限性強利用私人或社會車輛無法保障的緊急公務或突發事件;參加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協、省紀委以及省直部門召集的緊急會議或公務活動,以及前往非公務車輛不便出入的重要場所,可使用公務用車。領取公務交通補貼的省屬企業負責人在省屬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市區範圍內,因特殊情況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個人車輛時的公務出行,可使用公務用車,但須參照出租車收費標準交納費用並上交企業。因交通不便、時間要求緊、出行人員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調研考察、檢查督導等集體公務出行,以及參加有公函的公務接待、外事活動等可使用公務用車。

企業其他人員不屬車改防範變相車補全員福利化

在規範公務交通補貼發放方面,我省要求,對於職務變動的省屬企業負責人,自職務調整的次月起按新標準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對於調入或新任職的省屬企業負責人,自任職文件印發的次月計發公務交通補貼。

異地交流任職的省屬企業負責人往返任職地與家庭主要居住地的城市間公共交通費用,按有關規定報銷。企業不得安排公務用車接送。省屬企業負責人離任後,到省人大、省政協等任職或者擔任省政府參事的,工資關係等按規定仍保留在原企業的,涉及原任職企業公務活動的,由原任職企業按規定保障其公務出行,不得為其配備專車、不得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值得注意的是,省屬企業所屬離退休幹部管理機構用車暫不納入此次車改範圍,仍由企業按原規定執行。本次車改的人員範圍是企業負責人,企業其他人員不屬於本次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範圍。防範實行變相的公務交通補貼全員福利化。

此外,省屬企業各級全資、控股子公司均要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各級子公司負責人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不超過省屬企業(集團)副職負責人標準。子公司納入車改範圍的人員及補貼標準具體由省屬企業(集團)確定。子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標準為:排氣量1.8升(含)以下、購車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18萬元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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