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跟踪监督,一起非法处置危废案件引发的存疑不捕探析

百日跟踪监督,一起非法处置危废案件引发的存疑不捕探析

2018年5月18日,中国环境报、浙江在线等多家媒体相继报道了《山坳中竟然藏有70余吨危废》,随着犯罪分子的落网,一起非法处置危废案件浮出水面。化工原料、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这些字眼关系到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紧紧牵动着他们的心。

你知道吗?这是全区首例危险废物引发的环境污染案件。早在3月23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就派员提前介入这起案件,一场长达百日的跟踪监督从此开启。

百日跟踪监督

提前介入

3月22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驻环保局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派驻时得知案件线索后,与环保执法人员、侦查人员一同前往案发现场查看,发现该处空地上堆放着废旧铁桶及铁皮,并且散发着恶臭,而附近就是村民集聚区,肆意堆放的废旧铁皮,对附近村民的生活环境及生命健康有潜在危害。3月23日,临安区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3月27日,临安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区环保政法联席工作会议,就这起刑事案件提出取证意见。

百日跟踪监督,一起非法处置危废案件引发的存疑不捕探析

存疑不捕

4月21日,杭州市临安区公安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纪某某,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于4月28日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本案存疑不捕的关键因素在于专业鉴定受技术瓶颈限制,而污染环境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承办检察官在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同时,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和《补充侦查提纲》送达临安区公安分局。

百日跟踪监督,一起非法处置危废案件引发的存疑不捕探析

案件跟踪

4月28日,杭州市临安区公安分局释放犯罪嫌疑人纪某某,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我院经向上级院请示,省检察院技术处于5月4日专门派人为案件提供技术支持,这也是省检察院研发的便携式公益诉讼现场取证勘查箱首次投入使用,成功获取有毒有害检材,从中检出危化成分,有力保障了案件的后续办理。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和部门负责人还多次参加联席会议,与侦查机关就侦查方向和取证要求进行沟通协商。

百日跟踪监督,一起非法处置危废案件引发的存疑不捕探析

批准逮捕

6月21日,杭州市临安区公安分局再次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纪某某,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纪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且有逮捕必要,于7月2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纪某某被依法收押。

存疑不捕是什么?

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可以将不批准逮捕区分为三种情形:因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疑不捕的,以及构成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而不批准逮捕的。

存疑不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批准逮捕工作中,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不捕决定,并要求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新报捕的做法。

那些存疑不捕的案件,

后来都怎么样了?

检察机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也许你会问我,那些存疑不捕的案件,后来都怎么样了?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由此可以看出,存疑不捕的案件会转回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并继续侦查。公安机关根据补充侦查的具体情况,将案件作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撤案、终止侦查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等处理。

给存疑不捕案件装上“跟踪”

你可能会问,存疑不捕的案件转回公安机关后,检察官是如何知晓案件动态的?这是因为我们有存疑不捕案件跟踪监督机制,四大法宝为存疑不捕案件装上“跟踪器”。

法宝一:不捕说理制度

对于存疑不捕案件,区检察院要求员额检察官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从案件证据体系、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不捕说理。

法宝二:引导补证制度

员额检察官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同步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详细列明继续补证方向和补证要求,并注明员额检察官联系方式,搭建检警协同快速通道。

法宝三:同步审查制度

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后,员额检察官对强制措施变更、补充侦查进展、案件后续处理等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直至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对公安机关未及时释放、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公安机关执行。如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已补充侦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发现新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报捕;如符合非羁押诉讼条件的,建议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对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作其他处理。

法宝四:信息反馈制度

建立检警协同、捕诉衔接制度,一方面公检双方交换补侦意见,通过介入侦查、联席会议等方式共同促进执法规范,增强监督实效;另一方面强化捕诉沟通衔接,建立“信息报备”制度,侦查监督部门在作出存疑不捕决定的同时,将补充侦查意见报备公诉部门,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公诉部门对照补充侦查意见认真核对,避免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到位。

百日跟踪监督,一起非法处置危废案件引发的存疑不捕探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