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受人以认购、订购、预订向出卖人支付定金怎么处理?

所谓房屋预售合同、认购书、订购书是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先期签订的预约合同,其作用主要是促成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认购书一般应当在办妥房地产项目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签订。

一般来说,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认购书、订购书等的同时会约定交定金。

商品房买受人以认购、订购、预订向出卖人支付定金怎么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房者签订订购协议、认购书等之后,因自己一方原因不愿再购买房屋的,属于单方面违约,定金是不予退还的。如果因为开发商的违约导致无法继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则可以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或者适用违约金条款,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合同一般情况下属于独立于商品房购买合同而存在的合同,其具有单独效力。但如果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合同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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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那些条件,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五)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六)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七)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八)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九)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十)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买受人以认购、订购、预订向出卖人支付定金怎么处理?

法律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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