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廳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爲引領 聚焦總目標,推進政府立法,加強 民用無人駕駛飛行器(物)安全管理

新疆公安廳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引領 聚焦總目標,推進政府立法,加強 民用無人駕駛飛行器(物)安全管理

新疆公安廳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引領,緊緊圍繞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根據自治區重要領導和公安廳主要領導關於加強“低慢小”目標安全管理,防止引發次生災害的重要批示精神,本著積極主動作為、加強先期預防、明確各級職能、推動聯合監管、確保低空空域、重點目標區域、強制區域、人員密集場所等區域和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原則,積極推動政府落實《自治區民用無人駕駛飛行器(物)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立法工作等事宜。

目前,該《規定》通過徵求自治區各廳(局)級單位,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辦公廳法制辦意見建議,綜合組織召開主要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規定》研討會議提出的建設性意見建議等情況,經自治區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多次研討審定修改,已基本形成《規定(草案)》,且相關重點內容仍在臻於完善。

該《規定》主體內容共分總則、職責任務、日常管理、區域管理、飛行管理、防範處置、法律責任和附則八個章節。條款具體內容可概括“十個明確”:一是明確了自治區民用無人駕駛飛行器(物)的定義,特別是將其他需要管控的具有潛在危險性的民用無人駕駛飛行器(物)納入了管控範圍。

二是明確了單位、個人購買民用無人機應當嚴格遵守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2017年5月16日下發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同時進行實名登記,結合自治區實際,提出了單位、個人持有民用無人駕駛飛行器(物)需向公安機關報備的地面管控措施要求。三是明確了自治區廳(局)級各主要監管職能部門的職能任務。特別是擬建立自治區民用無人駕駛飛行器(物)聯合管控協作機制,重點協調解決涉民用無人駕駛飛行器(物)安全管理等重大問題。四是明確了自治區民用無人駕駛飛行器(物)的產品技術規範,重點強調民用無人機生產企業應當在無人機上安裝飛行控制芯片、設置禁飛軟件,採取防止改裝或改變設置的措施等。五是明確了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研發、生產、銷售、使用、維修、報廢民用無人駕駛飛行器(物)的單位(企業)、個人應當建立相關臺帳制度以備查驗的相關管控措施要求。六是明確了自治區民用無人駕駛飛行器(物)違法違規飛行危及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時公安機關或執法人員可以依法採取攔截、捕獲、擊落等緊急處置措施。
七是明確了違法違規飛行活動的幾種主要情形:1.未經批准擅自飛行的;2.未按申報批准的飛行計劃飛行的;3.不及時報告或者漏報飛行動態的;4.未經批准在禁飛區域和管控區域飛行的;5.無空域主管部門批覆飛行計劃相關材料、操作人員無安全駕駛飛行證書或駕駛證照等;6.單位、個人持有民用無人駕駛飛行器(物)未在批覆指定區域內飛行的。八是明確了自治區劃設禁飛區域、管控區域、自飛區域加強民用無人駕駛飛行器(物)的相關管控措施要求。特別是明確了禁飛區域、管控區域和機場淨空保護區域的範圍(有關詳情請可查閱天山網2017年5月17日自治區公安廳下發的“新疆公安廳關於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的通告”)。九是明確了自治區民用無人駕駛飛行器(物)研發、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等環節的法律責任追究。特別是對未按規定進行登記或者提醒、警示購買民用無人機的所有人,未按規定登記或者粘貼登記標誌,未按規定變更登記或者及時註銷原登記信息,未按規定如實登記並實施飛行活動的,未向公安機關報備相關信息的,虛假註冊登記信息的和塗改標識標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節依法予以處理。
十是明確了社會行業組織、航空航模運動協會等其他組織,應當加強自律,規範企業行為,發揮主體作用積極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加強自治區民用無人駕駛飛行器(物)的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

該《規定》將會為積極推動自治區民用無人駕駛飛行器(物)產業的安全健康有序發展,規範社會行業管理,維護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確保公共安全、低空空域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法嚴厲打擊涉民用無人駕駛飛行器(物)違法飛行等活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疆公安廳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引領 聚焦總目標,推進政府立法,加強 民用無人駕駛飛行器(物)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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