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被盜刷刑案未破 可否起訴銀行索賠

銀行卡被盜刷刑案未破 可否起訴銀行索賠

近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審理了一起銀行卡合同糾紛案,認為涉案銀行卡被盜刷的刑事案件尚未偵破,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羅某在某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卡,卡內存款90餘萬元。2015年5月,羅某收到銀行短信,被告知銀行卡在異地產生了多筆消費,共計消費80餘萬元。羅某經查詢確認銀行卡內資金被盜刷,隨即到銀行辦理掛失手續,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該案現處於刑事偵查階段。隨後,羅某就其銀行卡內巨資被盜刷所遭受的損失以合同糾紛起訴某銀行,認為某銀行作為儲蓄機構,負有保障儲戶資金安全和按約在儲戶取款時履行支付存款的義務,該義務並不因案外人的盜刷行為而免除,涉案銀行卡被盜刷刑案未破並不影響民事案件的審理,某銀行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益陽中院經審理認為,羅某訴稱的事實(即銀行卡內巨資被盜刷)涉嫌刑事犯罪,該事實在民事上所形成的法律關係並不是合同法律關係,而是侵權責任法律關係,本案的被告應是侵權責任人。而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上述事實並未偵破和證實,羅某並沒有證據證明某銀行是侵權責任主體,因此,羅某應按侵權之訴起訴的被告並不明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本案訴爭的事實與刑事偵查需查明的事實系同一事實,在該事實未查明之前,羅某不能先行提起民事訴訟。由於上述刑事案件尚處於偵查價段,犯罪嫌疑人未確定和抓獲,羅某的損失尚未經過追贓、退贓等程序而最終確定,某銀行在辦理涉案銀行卡業務過程中是否存在被犯罪嫌疑人利用的行為(情形)也未得到證實。在這種情況下,羅某無論提起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均不符合起訴的法定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查認為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本案完全符合適用這一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因此,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羅某的起訴。

法官說法:

近年來銀行卡內鉅款被盜刷的刑事案件呈高發態勢,這警示人們:一方面,無論是髮卡銀行還是儲戶或持卡人都應增強資金安全防範意識,強化安防措施,特別是防止洩露密碼等信息,不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機。另一方面,這類案件發生後,被害人和銀行應全力協助公安機關破案,由司法機關加大對犯罪分子的打擊力度,通過追贓退贓挽回被害人的損失,並查明銀行卡被盜刷的原因特別是犯罪分子獲取密碼等信息的渠道。在這類刑事案件偵破之前,如果沒有髮卡銀行有洩密等安防違約行為的確鑿證據,被害人就不要先行起訴銀行索賠。 中國法院網訊 (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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