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刑案未破 可否起诉银行索赔

银行卡被盗刷刑案未破 可否起诉银行索赔

近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了一起银行卡合同纠纷案,认为涉案银行卡被盗刷的刑事案件尚未侦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罗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卡内存款90余万元。2015年5月,罗某收到银行短信,被告知银行卡在异地产生了多笔消费,共计消费80余万元。罗某经查询确认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刷,随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该案现处于刑事侦查阶段。随后,罗某就其银行卡内巨资被盗刷所遭受的损失以合同纠纷起诉某银行,认为某银行作为储蓄机构,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和按约在储户取款时履行支付存款的义务,该义务并不因案外人的盗刷行为而免除,涉案银行卡被盗刷刑案未破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某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益阳中院经审理认为,罗某诉称的事实(即银行卡内巨资被盗刷)涉嫌刑事犯罪,该事实在民事上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合同法律关系,而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本案的被告应是侵权责任人。而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上述事实并未侦破和证实,罗某并没有证据证明某银行是侵权责任主体,因此,罗某应按侵权之诉起诉的被告并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本案诉争的事实与刑事侦查需查明的事实系同一事实,在该事实未查明之前,罗某不能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由于上述刑事案件尚处于侦查价段,犯罪嫌疑人未确定和抓获,罗某的损失尚未经过追赃、退赃等程序而最终确定,某银行在办理涉案银行卡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被犯罪嫌疑人利用的行为(情形)也未得到证实。在这种情况下,罗某无论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均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完全符合适用这一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罗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近年来银行卡内巨款被盗刷的刑事案件呈高发态势,这警示人们:一方面,无论是发卡银行还是储户或持卡人都应增强资金安全防范意识,强化安防措施,特别是防止泄露密码等信息,不使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这类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和银行应全力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由司法机关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通过追赃退赃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并查明银行卡被盗刷的原因特别是犯罪分子获取密码等信息的渠道。在这类刑事案件侦破之前,如果没有发卡银行有泄密等安防违约行为的确凿证据,被害人就不要先行起诉银行索赔。 中国法院网讯 (陶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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