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爭議補償勞動者時,爲什麼會有補償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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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勞動爭議時,我們要注意區分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的區別。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方面依法終止勞動合同。

<1>合同到期不再續簽。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抱歉!為防被摺疊,這裡我就不一一條出,大家請自查)終止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依法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之一,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如上所列雖然均屬於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免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算,不滿六個月給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這裡的月工資指終止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即經濟補償金=工作n年x月工資。

勞動者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政府公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因違法用工引起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給勞動者的經濟賠償,經濟賠償金是一種懲罰性賠償。

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x2。(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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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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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含義上的不同

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適用N+1法則。

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是指在勞動爭議中,用人單位的違約行為,導致勞動者啟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可以向公司方主張的賠償金額。適用2N法則。

二、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補償標準上的不同

經濟補償金:《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補償適用範圍上的不同

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剋扣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脅迫手段,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經濟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5、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的而未支付的;6、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7、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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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邀請,賠償金,和補償補償金這兩個問題三言兩句說不清楚,有的是以合同辦事,有的是沒有合同,沒有合同呢,那就是,私人合私人打交道,所以特別是私人,沒有合同的,那就是沒有規定,補貼這些事,就是口頭說了算。像這種事,老闆娘心好他可以多給一點,要是沒有良心的還要打官司。那就很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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