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冒名頂替教師從教16年,如果她教書不錯的話,還能再當老師嗎?

納斯維納斯


女子冒名頂替他人從教16年,如果她教書不錯的話,還能再當老師嗎?

肯定不能,絕對不能!

“德高為師,身正為範”。一個沒有師德的老師絕不會是好老師,教書育人不僅僅是教給學生知識,更重要的是為學生樹立榜樣,指引正確的人生方向。

像這種冒名頂替他人,被發現後還大言不慚死不認錯的“假老師”,還有什麼資格站在三尺講臺之上?

因為她的弄虛作假,改變了另一個人的人生。自己不僅沒有絲毫愧疚,反而“理直氣壯”,這是哪門子道理?這樣的人不僅在道德上不合格,而且在人格上有問題。像題主說“如果她教書不錯的話”,基本上是不可能的。真有本事,靠自己還考不上師範?還用冒名頂替嗎?

退一步講,即便她真有一定的教學能力,也不能再留在教學崗位上。如果這樣的人還能繼續留任,不僅僅是對錯誤的縱容,而且影響極壞,對當年那個被人為改變命運的受害者來講,是更大的傷害。

當代教育缺老師嗎?說實話不缺,只是缺好老師而已。在教書育人的百年大業上,寧缺毋濫絕對要好過誤人子弟。

在原則性問題上,沒有商量的餘地。這樣的冒名頂替者,不僅僅不能繼續任教,而且要付出相應的代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夜雨如書


故事發生在2017年1月,冒名頂替者真名叫苗娟,2001年開始,利用王瑩瑩(被冒名者)的原始學籍檔案,還有她相關的證件、王瑩瑩的照片,辦理教師資格證、職稱證書。從2011年3月,冒名王瑩瑩在順河鄉馬場初中工作至被舉報時。


事情經過是這樣發生的,2016年的5月,向記者舉報被冒名的王瑩瑩所任職的公司為她繳納社保,卻發現怎麼也交不進去。於是,她就到埇橋區人社局查詢。埇橋區人社局的資料顯示,在王瑩瑩的身份信息名下,早在2001年3月就開始繳納社保,工作單位是順河鄉中心學校。當時王瑩瑩就覺得奇怪,自己明明沒有在學校上班,為什麼會在學校繳納社保呢?人社局那邊也不清楚,讓王瑩瑩去學校看看。帶著疑問,王瑩瑩來到埇橋區順河鄉中心學校,在那裡,也有一個“王瑩瑩”。向媒體舉報此事的王瑩瑩講稱:“她說你是誰,我說我是王瑩瑩,我的社保交不進去,但是我查到另有一個王瑩瑩在繳。冒名說對啊,就是我,她還說她來處理這個事情就好了”。王瑩瑩說,後來過了幾天她又到宿州市人社局查看了那個王瑩瑩修改後的身份證號碼。內心十分疑惑的王瑩瑩又去了一趟順河中心學校,再次找到這個王瑩瑩老師。對方說,她其實叫苗娟。順河鄉中心學校的這位王瑩瑩一會兒說自己叫王瑩瑩,一會兒又說自己叫苗娟,那張王瑩瑩的身份證是花錢買的。這樣的說辭讓她覺得很不靠譜。


此外,舉報人王瑩瑩查詢檔案還發現,早在1999年,她就被當地教委錄用了,而假的王瑩瑩2001年才去上班。在這期間的兩年,怎麼沒有收到來自教委的任何通知呢?其中到底有什麼不可告人的就不得而知,最氣人的是冒名者苗娟,從王瑩瑩找到她,到事情被舉報,從來沒有向王瑩瑩表示過歉意,甚至態度囂張。


教師不光是職稱,更重要的是師德,一騙就是十幾年,等到被舉報還任然毫無悔意,就算書教的再好,德行不好,我相信也教不出品行端正的學生來!


決勝網




從法律層面來講,該女子首先從民事方面角度而言,她對於真正的被頂替人而言,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權和肖像權,對用人單位來說,她可能會構成一個欺詐的行為。從刑事角度來看,涉嫌的這種冒名頂替的人員,從事了偽造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要看情節是不是涉嫌偽造國家公文罪,或者說偽造身份證罪。”



她面臨開除,或者其他麻煩的法律問題。至於她還能教學嗎?我個人認為,她只要能力好,教學業務精通,還是有機會的。畢竟教師總體上還處於缺編狀況。

想當年80年代中期到接近2000年,當時小中專吃香,不少學生中三坐班嚴重,為了避免學籍與上一年重複,假學籍,頂替冒名十分正常,不少為此更改了姓氏,司空見慣!到現在依然站在講臺上,奉獻著青春!你能說他們不好嗎?你能說不讓他們教學,就不讓他們教學?

他們也上有老下有小的,既成事實就不要多此一舉了!


西城雜事


這個冒名頂替要區分情況,如果檔案主人通過了招生考試,取得了錄取資格被別人盜用了檔案,可以追究當事人和辦理的相關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因為冒名者侵害了檔案主人的上學與就業直接權利。如果檔案主人在輟學狀態,冒用者通過自己的努力通過相關考試取得相關資格,而對檔案主人的其它方向沒有影響,因在九十年代之前,檔案都是紙質,各部門檔案信息共享不多,所以各自不相影響,在九十年或之前這種冒用檔案信息的人相多,如果沒有實質的影響,無非是多了一個同名同姓的人而以,是這個情況的話,要去追究別人的責任,有的訛詐性質。我認為後者性質的冒用不需要也沒必要去追究。


吳高柳1


無德之人,談何教書育人。誠信比知識更重要,開始就犯了大忌,這種人,包括給她辦事的人都應該判刑,最低十年,還得賠償被她頂替的人的工資。

毀人前途,重懲。不論教得好不好,重判。違法者必付代價,一個人品不好的人,能成為一個好老師嗎?這樣冒名頂替的教師,首先可以定為,品質惡劣,道德敗壞,根本就不配做教師,基本上是濫竽充數,誤人子弟的,如果勝任教師就直接考上去了,根本就沒有必要去頂去別人的名額,還是下去吧,多虧心那,這十六年,頂替人家,好虧心,好虧心!

發生這種事有兩種可能,要麼高考成績是被冒充人的,冒充人沒考上,直接頂替被冒充人上的中專。要麼就是被冒充人成績很一般,沒機會考上,或者已經輟學,冒充人是回讀生,為了符合應屆生才能考試的條件冒用了被冒充人的名字和學籍,高考成績是冒充人自己的。如果是第一種情況,那是很缺德的,毀了被冒充人的一生。如果是第二種,有錯誤,但可以理解。 一個連自己是誰都要撒謊的人,而且不撒謊就沒有後來的教師資格,這樣的人讓她回到原點。如果她熱愛教育事業,用自己的名字再重新去考取資格。

人家十年寒窗苦,沒人會知道人家付出多少辛苦,你不輕不重就頂去拿固定工資,良心何在!發生這種事不是不能不繼續教書的問題,而是必須繩之以法,嚴加懲戒。互相勾結,上下其手的應該是一個團伙,必須一查到底,深挖深究,為民除害。


笑搞


這樣的事很多,不能說是冒名頂替。在那個年代,初中只有應屆生才能考中專,往屆生不能考。很多農村的學生,想上中專,就借用了那些已經不上學的學生的檔案,是自己憑自己的實力考上了中專,但用的是別人的名字,別人的檔案。過去農村人不存在繳不繳社保問題,所以都沒發現,隨著社保系統的完善,這樣的事會發現的越來越多。這是一個時代的產物,請大家理智看待,不要動不動給人家上綱上線了。不過申明,我是大學畢業,不存在這類問題,請勿亂噴!


風中奇緣\n


這個問題又有點繞,虛假的教師資格證,書還教的不錯,還能否繼續當老師!

首先我們應該探討一下,教師資格證有無存在的必要!教師資格證是確定教師身份,施行教育教學的資格證明,有證就可以順理成章地去當老師,沒有對不起,你沒有資格當老師!

個人認為這從某種程度上助長了一些人不擇手段或非正常手段去考取或謀取教師資格證的不良風氣和不正之風,這可以說是唯證是舉唯證可從的弊端!個人認為正確的做法是不管你有證沒證,只要你有能力有水平能當了教師,通過公考考住了,你就可以去當,這才是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科學的做法!

因為當教師必須有證,致使許多沒證的優秀的教師人才被拒之門外,這好像也不利於人盡其才,才為教育的做法!個人認為教師資格證應該作為從事教師行業的一個基本憑證,而不應該作為唯一!只要你喜歡教師這個職業,喜歡教育這個行業,通過必要的遴選考試,我看就可以去當!這樣我們的教育事業才能蓬勃發展!

回到題頭,女子冒名頂替教師16年,並且書還教的不錯,我看應該給她一個機會:讓她向被冒名者賠禮道歉的同時,讓她重新考一次資格證,能考取,可讓她繼續當老師!同時還被冒名者以公道,讓她也去當一個真正的教師!這樣處理我認為比較公平合理!


冀之筆


不能再當公辦學校和正規民辦學校的教師。

因為她被發現冒名頂替前所有的學歷、職稱、教師資格都是冒用她人姓名,所以統統被取消作廢了。公辦學校和正規民辦學校錄用的教師必須要有相應學歷和教師資格,所以該女子不能再當公辦學校和正規民辦學校的老師了。

客觀地講,她教了16年的書,應該還是有相應的基本教學能力的。為此她可以應聘一些師資緊缺單位臨時代課教師的崗位,也可以從事校外補課工作。如果有志於教師這個職業,可以在取消教師資格規定年限後參加一些學歷和教師資格考試,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在教師緊缺的情況下,還是有機會重新被聘用為教師的。


博仁清秋


不看過程,只看結果,畢竟十六年了,如果她教過的學生皆認可其是優秀的合格的老師,就應該得到全社會的尊重,至於誰被頂替應由教育部門適當補償。一如殘酷的戰爭,不論你用什麼計謀手段,只要最後勝利了,那就是王者,該受萬人崇拜。。。


笛聲飛


女子冒名頂替他人從教16年,如果她教書不錯的話,還能再當老師嗎?

對於這個問題。大多數人看到的是這樣:這個女子,冒名頂替老師。

然後下面不會看了,怎麼可以是冒名頂替,老師是不能夠有錯誤的,老師就需要永遠是對的。“德高為師,身正為範。”然後,便給這個女子定下了標籤:騙子,沒有師德,不可能是一名好老師,也不能教出一個好的學生。

除了這樣的聲音外,還有其他的聲音:人家教16年,教得還不錯,現在都是桃李滿天下了,怎麼就不能繼續教了。不就是當初冒名頂替而已嗎?沒有傷害到誰,現在不是也教得好好的嘛,怎麼就直接一票否決了呢。誰沒有錯呢?知錯能改就好了呀。

第二個回答,讓我想起了《悲慘世界》的主人公,冉阿讓,因為當初偷了一塊麵包,所以一輩子在警察賈維的心裡都覺得是個罪犯,所以不管做得多麼好,多麼成功,就是要抓起來。可是後面卻因為他救了很多人及自己,所以被感動到了。當然冉阿讓,所處的背景不一樣,冉·阿讓是雨果善良與博愛的象徵,是比聲名顯赫的英雄更偉大的無名英雄。

其實很多事情,在沒有全面瞭解這個事情的情況下,我們就去判定,錯與對,或許有點武斷,因為可能對於當事人以及很多學生/家長/社會等等來說,並不是一個最好的結果。我們熱鬧了一番之後,也就對於相關者不理不睬了。我們基本都死這麼幹的。所以,我們可以先來還原一下事情:

2017年1月,冒名頂替者真名叫苗娟,2001年開始,利用王瑩瑩(被冒名者)的原始學籍檔案,還有她相關的證件、王瑩瑩的照片,辦理教師資格證、職稱證書。從2011年3月,冒名王瑩瑩在順河鄉馬場初中工作至被舉報時。
事情經過是這樣發生的,2016年的5月,向記者舉報被冒名的王瑩瑩所任職的公司為她繳納社保,卻發現怎麼也交不進去。於是,她就到埇橋區人社局查詢。埇橋區人社局的資料顯示,在王瑩瑩的身份信息名下,早在2001年3月就開始繳納社保,工作單位是順河鄉中心學校。當時王瑩瑩就覺得奇怪,自己明明沒有在學校上班,為什麼會在學校繳納社保呢?人社局那邊也不清楚,讓王瑩瑩去學校看看。帶著疑問,王瑩瑩來到埇橋區順河鄉中心學校,在那裡,也有一個“王瑩瑩”。向媒體舉報此事的王瑩瑩講稱:“她說你是誰,我說我是王瑩瑩,我的社保交不進去,但是我查到另有一個王瑩瑩在繳。冒名說對啊,就是我,她還說她來處理這個事情就好了”。王瑩瑩說,後來過了幾天她又到宿州市人社局查看了那個王瑩瑩修改後的身份證號碼。內心十分疑惑的王瑩瑩又去了一趟順河中心學校,再次找到這個王瑩瑩老師。對方說,她其實叫苗娟。順河鄉中心學校的這位王瑩瑩一會兒說自己叫王瑩瑩,一會兒又說自己叫苗娟,那張王瑩瑩的身份證是花錢買的。這樣的說辭讓她覺得很不靠譜


其實,通過這段文字,我們已經發現,這不僅是冒名頂替那麼簡單。還涉及到了違法犯罪了。證件/教師資格證/職稱證書,這些都是作假的,作假違法犯罪的事情。

這麼說吧:證書證件作假,從刑事角度來看,涉嫌的這種冒名頂替的人員,從事了偽造身份證或者其他證件,要看情節是不是涉嫌偽造國家公文罪,或者說偽造身份證罪。同時還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和自由權,欺詐單位,構成欺詐罪。

所以,這不單單是冒名頂替的問題,而是違法犯罪的事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她教了多少年書,教得有多好,是需要付出代價的。

不論是對於教育系統來說,還是其他行業,任何人是不可以作假的,也都不能夠違法犯罪。

所以,當我們面對一個問題一個事件的時候,不要總是先入為主,還是看清事情的來龍去脈,找出真正的原因,而不是斷章取義。

通過了解了事情之後,我們認為,這個是不可以繼續留任的。這是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問題,也是一個最佳本的法律問題。我們任何人都沒有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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