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前天發出通知,全社會普遍關注的“生育獎勵假生育待遇補發”,現在起可正式申請辦理了!
根據相關規定,杭州市2016年1月1日以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女職工法定產假假期滿後,可以享受30天獎勵假。本次補發的對象,是針對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生育,且已享受杭州市區生育保險待遇,但未享受30天生育獎勵假生育津貼待遇的女職工。
順產產假128天剖腹產再多15天
女職工在生育時,用人單位已按規定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12個月,符合國家、省、市規定條件生育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是指由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給用人單位,作為用人單位在員工產假期間發放的補貼。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產後或手術後18個月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根據《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女職工目前產假天數是這麼算的——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98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再增加30天,共128天;難產的(剖腹產屬於難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本次補發的基數標準是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生育津貼按照產假期限和生育時,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全體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某種意義上,這筆津貼可以理解為產假期間的工資。
這次補發多少錢呢?補發標準是按女職工已經享受的生育津貼待遇的計發基數標準來算的。
舉個例子:張某,2016年11月07日剖宮產一子,2017年7月份來申報生育津貼待遇,假如她生育時所在單位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按當時剖宮產享受113天的假期計算,那麼當時已享受的生育待遇為(3000÷30)×113天=11300元。
而按現在的政策,要為她補發的30天生育獎勵假生育津貼待遇,基數仍按計發當時使用的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來計算,即3000元,那麼現在補發的生育津貼為(3000÷30)×30天=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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