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發生多起涉及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亡人道路交通事故,涉摩、涉電道路交通事故呈多發趨勢。為加強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交通事故多發勢頭,營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交警支隊決定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10月16日,在全市開展為期三個月的集中整治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違法專項行動。
一是重點整治摩托車無牌無證、無保險、超員、騎乘摩托車不戴頭盔及酒後駕駛等交通違法行為。二是重點整治電動自行車違法載人、闖紅燈、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逆向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特別要嚴查嚴處超標電動自行車。
現整治行動已在全市範圍內同步展開。
在此,小編提醒廣大市民朋友:騎摩托車、電動自行車再也不能任性了!
普法時刻
摩托車屬於機動車,必須要
有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有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有規矩:《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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