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發布妨害公務罪典型案例 酒後「任性」占三成

(記者 尹金鐘 通訊員 鍾紫薇)日前,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發佈了妨害公務罪典型案例。據統計,該院2016年以來共受理此類案件35宗51人,其中11宗16人發生在酒後。對此,該院建議廣大群眾應增強法制觀念,勿因一時衝動,蔑視和挑戰執法權威,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 案例一 /

非法傾倒垃圾撞五輛執法車

2017年11月6日1時許,城管執法工作人員在常平鎮環城南路到公常路龍昌玩具廠附近路段對非法傾倒垃圾的車輛進行查處時發現,徐某剛駕駛一輛中型自卸車有非法傾倒垃圾嫌疑,執法員馬某接到指令後即駕駛執法車跟蹤調查,徐某剛發現執法人員跟蹤後馬上加速駛離。馬某見狀一邊加速超車欲截停徐某剛,一邊通過擴音器表明執法身份並對其進行口頭警告,徐某剛不予理會直接衝撞執法車輛後高速逃離現場。

後執法人員根據部署在附近路段用執法車輛“一字排開”設置路障進行攔截,並用擴音器示意徐某剛停車接受檢查,徐某剛無視指令駕車加速強行撞開執法車輛逃脫。執法人員吳某等繼續駕駛執法車跟蹤至深圳市光明新區時,執法車又被攔截和打砸。徐某剛等人衝撞攔截執法車的行為致使五輛執法車輛不同程度的損壞。

2018年1月25日,徐某剛到公安機關投案。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剛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被告人徐某剛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 案例二 /

生日宴借酒勁襲警

2016年9月16日中午,被告人肖某雄在東莞市鳳崗鎮某酒店擺生日宴,宴請被告人唐某強、肖某發、羅某龍、蔣某文、蔣某國等人吃飯。中午2點左右,肖某雄因結賬問題與該菜館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及衝突,派出所接到菜館工作人員報警後由民警曹某帶領治安員徐某前往。民警曹某等人到場後,要求雙方停止爭吵一同前往派出所處理。

此時已走出店外的唐某強借著酒勁想返回店內吵鬧,曹走到店門口阻止,遭到唐某強和同伴肖某雄、肖某發、羅某龍拉扯,致使曹的警服多枚紐扣被拉掉、胸部及手臂被抓傷。治安員徐某見狀便上前拉出曹某,也遭到唐某強、肖某發、羅某龍等人拉扯致使其倒在地上,治安服多枚紐扣也被拉掉,胸部及手臂被抓傷。隨後多名民警及治安員到場後才將肖某雄等人控制。經法醫鑑定,曹某、徐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庭審時,6名被告人均表示認罪,並對自己酒後情緒過激的犯罪行為感到後悔。視6名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九個月不等。

/ 案例三 /

“癮君子”持菜刀劃傷民警

2016年4月7日16時許,東莞公安民警黎某和三名輔警到東莞市常平鎮某花園樓下抓獲曾被強制戒毒的被告人黃某華,要求黃某華到派出所接受定期的尿檢檢查,黃某華當時帶著女兒則要求先將女兒帶回家裡,於是和四名公安人員一起到住宅。公安人員在房內發現有兩人涉嫌吸毒,遂盤問兩人,黃某華趁機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向公安人員揮舞,劃傷黎某並跑出門外。經法醫鑑定,其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華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律,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黃某華有期刑期兩年七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

法官說法

蔑視和挑戰執法權威將受嚴懲

我國《刑法》第277條規定,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李哲表示,這裡的“暴力”,是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了暴力打擊或者人身強制,如捆綁、毆打等;這裡的“威脅”,是指以殺害、傷害、毀滅財產、破壞名譽等相威脅。

近年來,妨害公務類案件不時發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法時,經常受到執法對象的謾罵、侮辱、誹謗,甚至是暴力襲擊,這不僅干擾了正常的執法活動,侵犯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當的執法權益,還嚴重損害了法律權威與尊嚴,是對依法治國和法治社會建設的嚴重挑釁。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既要執法者規範執法行為,讓群眾在面對執法時感受到公平公正和文明尊重,也要被執法者配合執法,共同營造良好文明的執法環境。”李哲表示,社會民眾應增強法制觀念,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切勿因一時氣憤不計後果,蔑視和挑戰執法權威,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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