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缙云县纪委对一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例进行了通报,其中3名党员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1、黄琪超,五云街道水南村党支部党员。
2017年8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18年6月,五云街道党工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2、刘利东,原仙都街道下洋村党支部委员、村监会主任。
2017年7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17年12月,缙云县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3、蒋杰,东方镇岱石村党支部党员。
2014年10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2017年6月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2018年4月,东方镇党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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