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區司令和省委書記 哪個權利大?

經常看到有朋友問軍區司令和省委書記 哪個權利大?下面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我們必須搞清楚級別和權力的區別:級別是品級,說白一點就是你領工資的依據,什麼品級領什麼級別的工資,品級跟權力有時候並不是成正比的,有句話叫“明升暗降”就能說明一些問題,有些品級更高的職位未必也是權力更大的職位,比如一個地級市委書記和一個省政協副主席,後者品級明顯高於前者,但是後者的權力含金量根本沒法比,再比如一個地級市委書記和一個省廳廳長,品級完全是一樣的,但是後者的權力含金量還是無法跟前者比...說明什麼?說明權力大小這種東西是跟具體職位息息相關的,而不是跟品級,懂?

===========================

言歸正傳,再來說說軍區司令和省委書記的問題——當然我們一般說的“軍區司令”實際上是指“軍分區司令”,因為軍分區一般每個省都有一個,但是大軍區中國一共就只有7個,所以“大軍區司令”也只有7個,而“軍分區司令”才跟省委書記一樣每個省都有一個。

品級(軍銜)方面:

中國軍隊目前最高軍銜是上將(大將和元帥只在開國時期或特殊情況下才會設),而且只有一個:就是每任的軍委主席。大軍區司令一般是中將軍銜,有7個;軍分區司令每個省都有一個,一般也是中將軍銜(其實制度規定:少將軍銜就有資格擔任軍區司令了,這個東西是在某個範圍內就行並不是規定一個職位只能對應一個軍銜,具體還是看擔任司令那個人的個人資歷,資歷高的一般是中將,資歷低一點的其實也可以擔任這個職位,只不過個人軍銜上會是少將,當然這個只是理論上的規定或制度,實際上一般來說當上軍分區司令的人都會上一點年紀了所以也都熬到中將軍銜了),就是說無論是大軍區司令還是軍分區司令(後面統稱軍區司令),軍銜(也就是品級)方面基本是一樣的——中將。【其實軍隊裡邊是這樣的,有中將軍長,也有少將軍長,有少將師長,也有大校師長,有上校團長,也有中校團長,甚至還有大校團長,所以軍銜跟職位其實都並不一定是1對1對應的,軍銜是軍銜,職位是職位,軍隊中一個職位對應的軍銜並不唯一,而是在某幾個範圍之內浮動。】

而省委書記的行政級別是正省(部)級,換算成軍銜,其實也相當於中將,就是說從品級上來看,省委書記跟軍區司令是完全一樣的。

但大家真正關心的是權力大小的問題——這個問題也要分成2個前提來看

第一個前提:戰爭時期

戰爭時期是特殊時期,一般沒有職能特別健全的政府,所以都是軍政一體的“軍政府”來代替正常的政府職能,因為戰爭時期一切必須以贏得戰爭為第一前提,因此軍隊是處在第一線的領導者,軍隊領導同時也是地方的最高黨政領導,說白一點,如果是戰爭年代也有軍區司令,那麼那樣的“軍區司令”就是孫傳芳、吳佩孚、閻錫山、韓復渠、劉湘、蔡鍔、馮玉祥那種,就是一個地方的大軍閥和土皇帝,集軍政一體的首腦。而戰爭時期的黨委和政府一般都只是聾子的耳朵——擺設。另外像剛剛解放初期,新中國地方上不也是暫時由軍政一體的“軍管會”來直接處理地方政務嗎,沒有辦法,這畢竟是特殊時期嘛,但是一旦戰爭結束國家進入正常的建設秩序後,軍政一體的軍政府也好,軍管會也好就必須解散了,取而代之的必然是正規化的黨委和政府。

第二個前提:和平時期

也就是我們現在,解放了幾十年了,國家憲法和制度早就走上了正軌,管理秩序也不斷趨於法治化和正規化,戰爭早就不再是我們目前的主題了,和平和發展才是嘛,也就是說這個時期經濟建設和國計民生才是我們的中心,而“政府管經濟、黨管幹部”是我國目前的行政秩序,而軍隊只能負責軍隊方面的事務而已,永遠沒有權力再去幹涉地方政務了,懂?相反地方軍隊必須依法配合地方黨政的地方建設,只能退居二線成為人民的底氣而不是像戰爭年代那樣站在前臺或幕後指揮——因為時代變遷國家的工作重心也轉移了嘛。

我們現在的行政制度是這樣的,中央政治局是全國最高的權力決策機構和領導集體,而地方上就是縣委\市委\省委各級常委會,省委常委無疑就是每個省權力最高的幾個領導,而每個軍分區司令都會慣性成為那個省的常委,就是說法律法規規定了軍區司令必須在省委書記(當書記不在時就是省長,其實省長和書記的行政級別都是一省的正職,只不過省長在黨委裡是“正職副用”,就是說省長都兼任省委第一副書記,書記不在省長自動主持全局工作)的領導下才能參與地方工作——當然,這個“領導”不是指軍隊指揮和調動的權力,這個權力只有上級軍委才有,地方黨委對軍區的領導主要是體現在軍區司令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義務配合地方上的必要工作,畢竟黨領導政府、黨領導軍隊、黨領導一切嘛,就是說一個省真正主持全局工作的始終是省委書記(書記不在自動由省長主持),你軍區司令雖然品級是一樣的(單論品級和地位的話那政協主席都一樣呢,有什麼用?)但法律賦予你的主要權力只能用在一省軍隊這一個方面狹小的條條工作上,省委書記則是負責一省幾千萬人的方方面面全局工作的——軍區司令只需要為一省內軍區裡的那些同志們負責,而省委書記要為全省幾千萬人的衣食住行負責,按古時候的話講,省委書記或省長是“父母官”,是“封疆大吏”,你說誰的權力含量更高?根本就是高下立判的事情,有爭論的必要嗎?[攤手]

——可能有些逗筆會說:我軍區司令手上有搶有軍隊,你地方不聽我話,我帶隊滅了你...這是不經大腦純逗筆的言論,呵呵[也不行] ,他有這個權力和膽量?他要真那樣做了,估計離被擼或槍斃也就不遠了,呵呵。那樣想的逗筆們估計是平時民國時期的軍閥片看多了,可現在早不是軍閥混戰的年代了,這個年代不管你職位再高,你都只能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自己的權力,懂?有哪條法律法規賦予了軍區司令可以私自帶人帶隊幹“私活”了?其實就算是軍隊調動或佈防他都沒有權力,他必須接受大軍區或上級軍委的統一調配,他本人只有依法宣佈命令的權力而已,懂?

最後,哥簡單總結一下:

戰爭年代:沒有健全的秩序和法律法規,軍隊是一切的主宰,那麼軍區司令肯定完爆什麼省委書記省長之類;

和平年代:經濟建設成為中心,雖然品級地位上差不多,但法律和制度賦予省委書記甚至是省長的實際權力含金量至少比軍區司令高出一萬倍不止。

爾等,知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