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房屋徵收補償、補助、獎勵新規出台 這些變化請看清

2018-07-18 14:52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記者 李華 王凱藝

今天,寧波市政府發佈《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相比起2015年3月實施的原規定,《新規定》在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房屋徵收補助等方面,都有新變化。

宁波市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新规出台 这些变化请看清

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

按照地段等級分級計算

在房屋徵收補償方面,根據《新規定》住宅房屋一次性補償,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0元計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補償。

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方面,新增了按照地段等級計算臨時安置費的規定。

根據2015年3月實施的《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0元計算,其中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補償。”

按照《新規定》,“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房屋地段等級(同土地級別一致,下同)1~4級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0元計算,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補償;5~6級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5元計算,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補償;7~8級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5元計算,每月不足850元的,按850元補償。”不過,上述規定針對的是海曙、江北和鄞州三區,其他區縣(市)、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大榭開發區住宅的房屋臨時安置費標準,則由各地另行制定。

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增加面積,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產權調換房屋地段等級低於被徵收房屋地段等級的,每降低一個地段等級增加建築面積5平方米產權調換面積。其他區縣(市)由各地另行制定。

在非住宅方面,根據《新規定》,商業、辦公用房的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增加補償。

工業、倉儲用房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增加補償。

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方面,商業用房,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

辦公、工業、倉儲用房,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或者按標準容積率計算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辦公用房標準容積率:房屋地段等級1~3級為2.5,其他房屋地段等級為2.0;工業、倉儲用房標準容積率為1.0。

房屋徵收貨幣補助

住宅按評估值的15%計算

根據《新規定》,在房屋徵收的貨幣補償補助上,“市區(奉化區除外)房屋被徵收人、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下列比例給予貨幣補償補助:住宅房屋為15%;非住宅房屋為20%”。相比起2015版的徵收規定“商業用房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200萬元以下部分為20%,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部分為10%,5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5%。”相比,非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助也有了新變化。

同時,《新規定》指出,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房屋徵收購房補助政策的,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放棄享受購房補助的被徵收人、承租人,按不超過確定的購房補助比例80%的標準再給予貨幣補償補助。

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面積補助方面,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築面積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徵收住宅房屋補償價值與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評估比準價格換算面積的15%給予產權調換面積補助。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補助方面,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承租人,對其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築面積部分以及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築面積的套型上靠建築面積部分,按該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15%給予差價結算補助,在差價結算時直接核減。

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公攤面積補助方面,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為設置電梯建築的,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築面積的套型上靠前給予公攤面積補助:每單元設置一部電梯的,補助建築面積3平方米;每單元設置二部及以上電梯的,補助建築面積10平方米。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此外,《新規定》還明確,被徵收人、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並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0%給予簽約搬遷獎勵,每戶低於2萬元的,按2萬元獎勵;非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給予簽約搬遷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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