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90年代建成的房屋就是“棚戶區”……

據多家媒體報道,日前深圳市住建局發佈了關於徵求《關於加強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那麼,這一地方性棚改新政究竟有哪些具體內容值得廣大被徵收人關注呢?本文,在明律師為大家做一番簡要梳理……

新規!90年代建成的房屋就是“棚戶區”……

新政一:棚戶區改造項目適用範圍確定

以往,究竟什麼樣的項目才能被稱之為“棚改”,爭議很大。我們來看本次深圳市所作出的規定:

(一)棚戶區改造政策適用範圍。本實施意見適用於我市範圍內使用年限20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老舊住宅區:

1. 存在住房質量、消防等安全隱患;

2. 使用功能不齊全;

3. 配套設施不完善。

使用年限不足20年,且按照《危險房屋鑑定標準》(JGJ125-2016)鑑定危房等級為D級的住宅區,經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批准可以納入棚戶區改造政策適用範圍。

符合《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更新實施工作的暫行措施》(深府辦〔2016〕38號)第六條規定,無法獨立進行改造的零散舊住宅區可以不納入棚戶區改造政策適用範圍。

鼓勵各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將轄區內具備改造條件的城中村、舊屋村有序納入棚戶區改造政策適用範圍。

在明律師解讀:90年代建成的住宅樓房能否被劃入棚戶區改造項目範圍?按以往被徵收人的樸素認知,這似乎是不合適的。但按照深圳市的這一新政,只要是建成於1998年以前的房屋,就極有可能被認定為“棚戶區”。這一適用範圍是否合理,自有公論。但當“棚戶區改造”被冠以“城市更新”這一高級名詞時,其適用範圍的持續擴大便是難以避免的事情。無疑,棚戶區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性質有逐漸淡化、變味的嫌疑,這對於廣大被徵收人獲取較高數額的補償是不利的。1套房換3套房,很可能在城市中成為過往。

新規!90年代建成的房屋就是“棚戶區”……

新政二:補償安置比例最高1:1.2,拿N套房或成傳說

(二)搬遷安置補償和獎勵標準。棚戶區改造搬遷安置補償採取貨幣補償、產權調換以及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等方式,由權利主體自願選擇。

各區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套內建築面積1 :1或不超過建築面積1 :1.2的比例,確定轄區內老舊住宅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產權調換標準。貨幣補償標準應當按照《深圳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92號)的規定確定。

各區政府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獎勵權利主體每套住房增購不超過1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增購面積的價格按照同項目的貨幣補償標準計收。

在明律師解讀:基於棚戶區改造類項目的突出公共利益屬性,1:1.2這樣一個補償比例確實有其合理性,但前提是其改造的確實是居住條件差的棚戶區,而不是老百姓住得好好的90年代以後建成的住宅樓房。根據590號令所確立的補償原則,“拆一還一”是徵收補償的法定基礎性標準比例,在此基礎上能否再提高完全要看地方的政策和項目的情況。這樣一個數字被明確規定下來,對於廣大被徵收人獲取更高的補償數額、安置面積無疑是不利的,究竟該如何在協商談判中“破局”,或許將成為被徵收人接下來需要審慎思考的問題。

新規!90年代建成的房屋就是“棚戶區”……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在上述新政的實施中,被徵收人要明確自己的合理補償訴求,積極挖掘各項規定中對被徵收人有利的因素,盡力爭取公平合理的徵收補償。要特別注意對項目意願徵詢、徵收補償方案意見徵詢及聽證、房屋調查登記與評估、回遷安置選擇權等關鍵點的把握,全力確保自己在棚改項目之後居住生活條件的切實提升。還有一點需要謹記:無論出多少新政,都不能違背590號令的規定!在明律師將持續為廣大被徵收人在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依法維權提供助力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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