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女护士被抛弃骗钱自杀 给现任留2500万巨债 看假婚债务法律问题

作者介绍:王幼柏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法律顾问,广州电视台婚姻家事团队首席律师,广州电视台《律战行动》、《法治时空》栏目专家点评律师,带领团队专注于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领域的研究和案件代理(每晚收看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即可关注王幼柏律师)

从女护士被抛弃骗钱自杀 给现任留2500万巨债 看假婚债务法律问题

前言:护士自杀后给现任留下了什么?不是珠宝房产,而是高达2500万元的巨额债务。这究竟发生了什么不为人知的故事?请看下文分解。

从女护士被抛弃骗钱自杀 给现任留2500万巨债 看假婚债务法律问题

王幼柏律师评析:

本案故事曲折离奇,护士的行为应当受到谴责,作为受害方凌志勇所幸没有被法院判决连带承担该2500万巨额债务。

针对本案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本律师给大家逐一分析:

一、这个故事中,女护士使用其“表姐”的身份和凌志勇办理结婚证,其婚姻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呢?

有人认为,女护士与凌志勇登记结婚,虽然女护士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两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都履行了婚姻的权利义务,双方举办了婚礼,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因此该婚姻应当合法有效。如果女护士没有自杀,凌志勇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本案可以直接按照有效的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可以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判决准予或不准离婚。

有人认为,女护士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和凌志勇办理结婚登记,法院不应该直接认定其结婚证的效力,因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信息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行为存在瑕疵。凌志勇应直接把婚姻登记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婚姻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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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女护士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和凌志勇办理结婚登记效力不应及于两人。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虚构身份信息的人与真身份信息的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但由于女护士持虚假的身份证件即其表姐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该虚假的身份证件不能作为婚姻登记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本案即使是女护士已经死亡,凌志勇依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婚姻登记。

二、如果凌志勇提起撤销该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女护士的“表姐”是否应当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律师认为,女护士使用其“表姐”的身份资料和凌志勇领取结婚证的行为中,女护士的“表姐”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女护士“表姐”婚姻登记身份信息是真实的,我们需以真实身份信息通知“表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女护士提供“表姐”的身份信息也是虚假的,因为其真实身份信息不清,法院就无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三、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职过程是否存在过错?本案因为夫妻一方身份信息虚假,其办理的结婚登记是否应被撤销?

本案中,凌志勇与女护士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交相关身份信息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了谨慎审查的义务,但受技术条件所限,婚姻登记机关无法查验和识别女护士提交的身份证件的真伪,并且我国婚姻登记都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故婚姻登记机关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存在过错。

女护士持虚假的身份证件骗取结婚登记,该虚假的身份证件既不能作为婚姻登记的依据,也无法确认凌志勇与虚假身份的女护士婚姻登记的真实意愿,导致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在事实上已失去了合法存在的基础,故婚姻登记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四、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凌志勇无需承担女护士所借2500万巨额债务是否正确?平时如何防范在婚姻存续期间“被负债”?

本律师认为,法院判决凌志勇无需承担女护士所借2500万巨额债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前文故事陈述部分已提及,在此不再赘述。另外,凌志勇无需承担女护士借来的巨额债务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和女护士的婚姻效力存在问题。

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可以说是法院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规则的一个重大改变,该解释的实施对于广大离婚“被负债”受害者来说是重大福音,我们终于可以理直气壮的对另一方说:我不怕你离婚以恶意欠债为要挟,你欠的债我可以不背。

本律师在2018年1月18日施行该解释当日写了一篇原创文章《重磅!最高法:今日起,未经配偶同意不算夫妻共同债务》,欢迎各位再阅读。

该解释首次提出“共债共签”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债权人举证),可以充分保护夫妻非举债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有力地遏制夫妻离婚虚假债务的发生。

该解释主要有三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条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通俗地讲,两个人签名的借条或借款合同才有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即使是一方没有签名,但事后认可,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换句话说,如果配偶一方签名的借条或借款合同,您不签名,事后也不追认,并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一般情况下,您是不需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句话的意思是,即使是配偶一方借款,另外一方没有签名,事后也没有追认,但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用于了家庭日常生活,那么该笔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通过分析以上司法解释,朋友们应该知道如何防范在婚姻存续期间“被负债”了。本律师还需要强调:一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另一方举债要坚持享有知情权;二是对于另一方借款数额巨大,又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千万不要一起签名。尤其是对于另一方借款用途不明的债务,更加不要签名;三是一旦发现对方恶意举债,要及时委托律师处理,以免受到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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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本律师还是认为,所有的建议不如找到一个人品端正、本性善良的人结婚更有效、更可靠。要想了解如何在恋爱中找到人品可靠、本性善良的人结婚,请听本律师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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