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6-30)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
應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及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並按應納稅額減徵百分之三十);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注意:
(一)、如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6-30)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免納、減徵個人所得稅。
(二)、該法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
三千五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閱讀更多 洗事兒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