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鄉村振興納入法治軌道

將鄉村振興納入法治軌道

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抓緊研究制定鄉村振興法的有關工作,把行之有效的鄉村振興政策法定化,充分發揮立法在鄉村振興中的保障和推動作用。《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從多位專家處獲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牽頭,鄉村振興法目前已經啟動了立法相關程序,到2020年之前有望正式發佈。

將鄉村振興納入法治軌道

此前,完善鄉村振興有關法律法規早已寫進中央文件——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意見》中,確定了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任務,即到2020年,鄉村振興有關的“制度框架和政策體系基本形成”。而此次鄉村振興法的立法,也可看作是對既有戰略意見的落實。

將鄉村振興納入法治軌道

鄉村振興法啟動立法相關程序,有助於為鄉村振興建立公平合理的評價體系。鄉村振興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又涵蓋鄉村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諸多方面,因此,對鄉村振興戰略成果的評價無疑是一個複雜的過程。筆者近期赴浙江安吉調研,就有所感觸:很多鄉村名聲在外,遊客眾多,鄉村產業興旺,但村內卻沒有小學,生態環境也無法與自身聲譽匹配;而有的鄉村雖然名聲不大,但生態宜居,自然風貌基本未遭破壞,鄉村文化建設堪稱一流,總而言之,各地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效果千差萬別。在此背景下,若不能將鄉村振興納入法治軌道,用法律框定鄉村振興的評價標準,各地的鄉村振興戰略收效將無從比照。

將鄉村振興納入法治軌道

鄉村振興法啟動立法相關程序,還可以完善激勵機制。它可以調動基層幹部、群眾的積極性,為鄉村振興注入活力,而激勵機制要取得成效,首要前提就是要建立客觀公正的評價體系。若評價體系不完善,或評價標準不一,往往不能正確量化各地鄉村振興實施成效,激勵機制產生效果也就無從談起。

此外,鄉村振興法還有助於保障鄉村振興政策的實施力度不打折扣,政策連續性不受影響。眾所周知,鄉村振興必然需要巨量的資金注入。以安吉縣梅溪鎮荊灣村引進的田園綜合體為例,該項目總投資高達8600萬元,這種規模的招商引資能夠為當地村民提供就業崗位,增加地方稅收,進而惠及當地民眾。換言之,擁有了這樣的項目,地方經濟發展就相當於裝上了引擎。

將鄉村振興納入法治軌道

而事實上,鄉村振興在起步階段時,當地村民資金有限,往往沒有足夠的自有資金開展大規模基建,招商引資就顯得極為重要。這次我們去習近平總書記曾視察過的餘村調研,發現很多當地村民就職於外地人投資的企業,並藉此實現了脫貧致富——早在2017年,村民人均收入就已突破四萬大關。

鄉村振興法的制定,將有助於確保財政對“三農”的傾斜力度,保障鄉村振興戰略的持續性,也有益於撬動更多的社會資本投向鄉村振興,從法律層面保障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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