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業祕密假冒品牌,省檢察院發布第一批十大「涉企」典型案例

7月19日,山西省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全省檢察機關“支持和服務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專項工作情況併發布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
侵犯商業秘密假冒品牌,省檢察院發佈第一批十大“涉企”典型案例

截至目前,全省檢察機關對近三年“涉企”案件進行自查,梳理各類重點案件642件,各市檢察院對13件重點案件進行督辦。今年以來,受理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涉企”案件491件689人,批准逮捕361件519人,受理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涉企”案件393件814人,提起公訴329件532人。

案例一:酒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2017年9月1日19時許,被告人韓書紅酒後前往被害人陳某位於壺關縣常平村的住所,陳某系山西省知名企業的董事長兼總經理。韓書紅多次按門鈴、敲門無人開門,遂連續踢踹大門,強行闖入院內,多次摔倒並毆打被害人陳某,嚴重侵害了陳某人身和住宅安全。

壺關縣檢察院經審查,於當年12月4日依法提起公訴。21日,壺關縣法院一審判決韓書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韓書紅提出上訴。2018年3月1日,長治市中級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案例二:太原市首例侵犯商業秘密案

2011年7月,盧春飛、任曉琳共同設立山西中冶天誠成套設備有限公司(下稱“中冶天誠”)。2011年至2013年6月期間,盧春飛、任曉琳經預謀,利用任曉琳擔任太原翊曄礦山機器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原翊曄公司”)設計部負責人的工作便利,竊取該公司為山西省曲沃縣立恆鋼廠等單位設計的軋機、風冷線等主機設備所需的零備件圖紙、電子數據等商業秘密。之後繞過太原翊曄公司,以中冶天誠和另一公司的名義與立恆鋼廠簽訂備件加工合同,低價銷售備件賺取利潤。盧春飛、任曉琳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造成太原翊曄公司直接經濟損失達122.9708萬元。

太原市杏花嶺區檢察院的案件承辦人,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夯實證據體系,於2014年10月31日依法提起公訴。2016年11月25日,太原市杏花嶺區法院一審判決盧春飛、任曉琳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盧春飛有期徒刑1年7個月,並處罰金20萬;任曉琳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5萬。判後,被告人任曉琳提出上訴。2017年2月14日,太原市中級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案例三:“白坯”服裝印上“恆源祥”賣了600多萬元

2009年6月,被告人高曉博以個人名義註冊陽泉市城區恆源祥服裝店,在該市從事服裝零售。2012年以來,高曉博在山西省太原市、浙江省多地服裝批發市場訂購“白坯”服裝,並將購買的虛假“恆源祥”相關品牌標識交給供貨方加工到“白坯”服裝上,假冒“恆源祥”品牌服裝在陽泉銷售。

自2012年2月至2017年4月間,高曉博共銷售假冒“恆源祥”商標服裝12133件,銷售金額636萬餘元。公安機關從其門店內查獲未銷售的假冒“恆源祥”品牌各類服裝4204件,標牌價格439萬餘元。

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高曉博處查扣刻有恆源祥(集團)有限公司等名稱的印章6枚。經鑑定,6枚印章均系偽造。

陽泉市城區檢察院經審查,於2017年11月30日依法提起公訴。12月27日,陽泉市城區法院一審判決高曉博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高曉博提出上訴。2018年3月2日,陽泉中院裁定維持原判。

案例四:買散酒自己裝,假冒青花50汾酒銷售

杏花村汾酒集團是山西馳名商標,在全國擁有一定知名度。2015年12月,有人通過網絡、電話方式以每盒2000元的價格向麻帥帥定購青花50汾酒(4L裝)50盒,支付定金900元,雙方約定2016年1月6日交貨。交貨日下午,麻帥帥以每套包裝1400元的價格,向胡繼承訂購了50套貼有假冒註冊商標的4L青花50汾酒包裝,並以1萬元價格向胡繼承親戚購買散酒400斤。

當日下午,在麻帥帥的安排下,胡繼承等五人,將散酒和貼標的包裝盒、酒瓶運輸至呂梁市文水縣一民宅內進行組裝。晚上23時許,胡繼承等駕車將組裝好的25盒假酒運到祁縣一飯店門口,準備進行交易時,被公安民警和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打假辦工作人員當場查獲。

祁縣檢察院經審查,於2016年8月16日依法提起公訴。11月9日,祁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麻帥帥等人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分別判處麻帥帥有期徒刑11個月並處罰金30000元,胡繼承有期徒刑9個月並處罰金28000元,武明珠、趙傑、孟驍勇、趙金鑑拘役5個月緩刑6個月,並處罰金25000元。判後,被告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案例五:強迫交易,100多萬的商鋪只出16萬

2012年,長治市武鄉縣政府徵用豐州鎮城關村土地,用於武鄉縣騰飛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騰飛公司)建設二手車交易市場。在土地附著物補償過程中,武東紅及其親屬拒絕在補償協議上簽字,提出除正常補償外,騰飛公司需無償提供一套160平方米商鋪和60平方米公寓。騰飛公司被迫答應其要求。

2015年,二手車交易市場竣工,因沒有160平方米的商鋪,武東紅與騰飛公司協商將原來要求的商鋪公寓置換為267.62平方米商鋪。對於置換產生的價差,武東紅以其是城關村主任,進行威脅,只出了16萬元,騰飛公司被迫交付商鋪。經鑑定,該商鋪價格1338100元。

此外,1998年,武東紅在承包城關村車馬店經營期間,未經城關村委批准、不顧城關村委會幹部阻攔,將車馬店前院集體廁所私自改建成小二樓(佔地35平米)後出租牟利。

長治市武鄉縣檢察院經審查,於2017年12月8日依法提起公訴。2018年1月18日,武鄉縣法院一審判決武東紅犯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0元。判後,武鄉縣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輕,且應當加大對被告人武東紅違法所得追繳力度,依法提出抗訴,長治市檢察院支持抗訴。2018年4月20日,長治市中級法院改判武東紅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0000元,依法追繳違法所得並責令退賠。

案例六:利用職務截留混凝土款去賭博被判刑

2011年3月1日至2014年11月,宋冰在擔任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團有限公司經營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催收公司應收賬款過程中,採取多收款少報賬的手段,先後多次截留江蘇江中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太原市第一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圖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基礎工程分公司、五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總承包部直屬第二經理部、西安華曦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吉通電力發展有限公司等業務單位支付給山西卦山混凝土集團有限公司的混凝土款共計人民幣273萬元,錢款被其用於賭博等活動。破案後,贓款未追回。

宋冰職務侵佔罪一案,太原市萬柏林區檢察院經審查,於2016年5月5日依法提起公訴。同年8月9日,太原市萬柏林區法院一審判決宋冰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判後,被告人宋冰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案例七:挪用公司資金近5000萬去炒股炒現貨

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荊偉在擔任陽泉新博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出納、會計期間,利用保管公司財務U盾的職務便利,多次私自使用U盾將公司資金轉入其個人銀行賬戶做定期存款獲取利息、多次將公司資金轉入其個人銀行賬戶後進行炒股、炒現貨經營活動。經審計:被告人荊偉任職期間挪用公司資金4920萬元,償還4076萬餘元,造成損失843.9萬餘元。

荊偉挪用資金一案,陽泉市城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於2017年10月26日依法提起公訴。2018年3月13日,陽泉市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荊偉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判後,被告人荊偉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案例八:福建商人在山西合同詐騙證據不足不起訴

陳強系在山西投資煤炭生意的福建商人。2013年8月,山西商人金某等人得知陳強家族所投資的同華公司要找合作伙伴。雙方經協商,同年9月簽訂合作開發煤礦協議。金某等人依約支付了履約保證金1億元,後考慮到投資收益存在風險等因素,金某等人提出不再合作,於同年11月初向陳強提出退款要求。

陳強同意退款,但因1億元保證金入賬後,已被用於家族公司其他經營週轉,暫時無錢可退。陳強先後兩次出具退款承諾書,並支付金某700萬元利息,後因仍無錢歸還,退款承諾未履行。

2014年5月,陳強妻子為解決退款問題,與金某協商,提出以家族的古董、字畫等抵押給金某,但金某未同意。金某等人於2014年6月5日向陽泉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經偵支隊經過偵查,以陳強涉嫌合同詐騙罪,於2016年10月12日移送陽泉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陽泉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陳強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於2017年4月5日對陳強作出不起訴決定,並經複議維持原決定。山西省檢察院在受理陽泉公安機關的複核申請後,指派專人對案件進行了全面審查,作出了支持不起訴決定的終結性結論。

案例九:原判決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看最高法怎麼說

158號房屋幾經轉手

太原市通暢達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暢達公司)投資興建長治路158號房屋,建成後初始登記在通暢達公司名下,併成立天水華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水華公司)經營。2004年5月,李向陽受張紅龍委託,應名與通暢達公司簽訂購買房地產買賣契約。在張紅龍支付3000萬元部分房款後,通暢達公司將房屋產權過戶至李向陽名下。

2004年9月20日通暢達公司法人變更為董汶浚。在股權轉讓協議中,並未對涉案房產的轉讓價款進行約定。與此同時,張紅龍提出不再購買此房屋,要求退房退款。

2004年9月22日,李向陽將長治路158號房屋分為南樓、北樓兩部分,與董汶浚簽訂兩份房地產契約,將房屋過戶至董汶浚名下,董汶浚則將房款退還給李向陽(張紅龍)。

2005年1月,董汶浚將通暢達公司股權轉讓給高兆海。5月,董汶俊將涉案房屋及天水華大酒店全部資產協議轉讓給案外人喬武平,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法院判決一波三折

2006年12月12日,通暢達公司向臨汾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二被告董汶俊、李向陽簽訂兩份房地產買賣契約無效。2007年12月3日,臨汾市中級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李向陽與董汶俊簽訂的兩份房地產契約無效。判後,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2011年2月28日,山西省高級法院立案二庭依據山西省人大信訪局函件和董汶俊的申訴狀,要求臨汾市中級法院對該案進行復查。

臨汾市中級法院以“原判決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為由,裁定該案進行再審。2012年3月23日,臨汾市中級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認為通暢達公司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裁定撤銷原民事判決書,駁回原審通暢達公司的起訴。

判後,通暢達公司提出上訴。2012年9月20日,山西省高級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認為通暢達公司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判後,通暢達公司不服,向山西省檢察院提出申訴。

最高檢抗訴

2013年3月11日,山西省檢察院決定立案審查。

經審查,認為李向陽(張洪龍)、董汶俊明知合同解除後,應將房產返還通暢達公司,而董汶俊利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利用辦理退房手續的便利與李向陽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將本應退回公司的房屋過戶至其個人名下,嚴重損害了通暢達公司利益,應認定為合同雙方惡意串通。

惡意串通簽訂合同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確認合同無效之訴。通暢達公司是本案適格原告,有權提起訴訟主張該協議無效,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2014年1月3日,山西省檢察院依法履行對民事訴訟活動的監督職責,認為山西省高級法院對本案作出的民事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錯誤,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採納抗訴意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認定通暢達公司與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本案適格原告,應予支持,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裁定撤銷山西高法民事裁定書和臨汾中法民事裁定書,並指令臨汾市中級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

案例十:被列失信人名單違法?申請執行監督後刪除

臨汾市龍奎牧業公司是一家始建於2011年6月的現代化畜牧業養殖基地,是臨汾市龍頭企業之一,總投資800餘萬元。因經營運轉需要,該公司向他人借貸了部分資金。由於未及時償還借款20萬元,被起訴至臨汾市堯都區法院,法院作出判決並生效,進入執行階段。

堯都區法院執行局在該公司賬戶無可執行財產的情況下,裁定凍結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某個人銀行賬戶,查封張某某個人房產一套,並將張某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在此情況下,該公司的銀行貸款被暫停,資金鍊出現斷裂,企業經營陷入僵局。

2017年11月22日,臨汾市堯都區檢察院依法受理該公司提出的申請執行監督一案。經審查認為,本案中堯都區法院查封的房產已足以清償20萬元借款,將張某某列入失信人名單違反法律規定。11月24日,向堯都區法院發出檢察建議。12月28日,堯都區人民法院採納檢察建議,將張某某從失信人名單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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