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度坐牢仍不悔改 偷三十六元再蹲监

陈某曾盗窃7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因扒窃被当场发现抓获。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七度坐牢仍不悔改 偷三十六元再蹲监

现年43岁的陈某在2012年至2017年间,7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 2017年11月刑满释放。今年1月15日,陈某窜到灵川县八里街某菜市场寻找作案目标,他看见一名买菜的居民从口袋掏钱出来,便趁人不备,用镊子将其口袋里的36元盗走。当陈某逃离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 理 评 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以扒窃方式实施盗窃的,不论是否取得他人的财物,都可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以盗窃所得财物达到数额较大为追诉标准,盗窃所得财物的数额仅作为量刑及并处罚金轻重的重要依据。陈某扒窃他人36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结合其犯罪事实、是否累犯等对其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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