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沒還清借的錢?因此被執行「限高令」!

眾所周知,“欠債還錢”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兒了,但今天小編要說的,硬是把借的錢拖了十一年都還沒還清的,也是沒誰了。

十一年沒還清借的錢?因此被執行“限高令”!

5月30日,據*ST皇臺公告披露,公司收到的《限高令》提到,因被執行人皇臺酒業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公司及其董事長長鬍振平發佈限制高消費令。

公告中明確顯示,“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振平違反上述規定進行高消費,經查證屬實的,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一年沒還清借的錢?因此被執行“限高令”!

什麼是“限高令”?其實,“限高令”中對交通工具乘坐檔次、星級酒店高消費、租賃高檔寫字樓辦公場所、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等多方面進行了限制。要求發佈之日起至其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之日止,*ST皇臺及法定代表人胡振平不得以公司財產支付上述行為所產生的費用。

對於拒不執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老賴”,法院採取“限高令”措施的,一般執行過程中涉及個人的或者自然人的較多,但是涉及法人,特別是上市公司方面的,確實非常少見。而此次*ST皇臺遭受“限高令”的現象,這種情況在上市公司層面更是少見。

十一年沒還清借的錢?因此被執行“限高令”!

其實,這宗“限高令”的誘發,源於十餘年前的一場借款事項。

2007年3月19日,北京盛世濟民貿易有限公司與*ST皇臺簽訂了《借款協議》,約定後者向前者借款5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3月19日至2008年3月18日止,並於季末支付相應的借款利息等。

然而2013年*ST皇臺償還了100萬元後,剩餘承諾於2015年11月30日前償還的400萬元卻遲遲拖欠。

因上述借款合同糾紛,盛世濟民起訴*ST皇臺,訴求公司歸還剩餘400萬元借款及利息981.49元。2017年5月9日,*ST皇臺因上述借款合同糾紛案收到《民事調解書》。一個多月後,*ST皇臺又因此收到《執行通知書》。1年後,公司終收到“限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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