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發防暑降溫費?罰!青島一家企業被勞動監察部門查處

不发防暑降温费?罚!青岛一家企业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

魯網7月20日訊 今天,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近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全市範圍內開展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法律法規專項檢查,重點檢查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行為。

7月17日,專項檢查中查處一家企業未為127名職工發放6月份防暑降溫費,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立即下達《勞動保障監察建議書》,要求企業補發6月份防暑降溫費17780元。

同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還將通過舉辦座談會和送法上門的形式,引導企業自查自糾,要求各用人單位貫徹落實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相關規定情況,增強守法意識,現場指導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確保企業夏季生產正常有序運行。

針對我市近來高溫天氣持續的狀況,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提醒用人單位,我市執行的高溫補貼標準為2015年8月1日起執行的《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魯人社〔2015〕45號)文件。

文件明確: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亦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正常勞動的天數折算發放。我市目前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所發防暑降溫費列入企業成本費用。防暑降溫費屬於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該發不發屬違法行為。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省政府令第239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青島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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