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繳納職工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賠償損失

案情:

2015年8月下旬,張某到某物業管理公司工作,月工資2000元。張某在某物業管理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未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張某自行繳納泗陽縣個體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2017年3月15日至3月28日、4月20日至4月27日,張某因病在泗陽某醫院住院治療,支付醫療費10837.53元、3752.88元。張某參加泗陽縣居民醫療保險,上述費用,通過泗陽縣居民醫療保險報銷的費用為6195.11元、2112.19元。上述費用,經泗陽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處測算,通過職工醫療保險可以報銷8244.33元、2702.26元。2017年8月15日,張某以某物業管理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某物業管理公司支付張某醫療費14590.41元。法院經審理認為,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是被告的法定義務,因被告未為原告繳納職工醫療保險,在原告生病後導致其享受不到應有的補貼,即使原告自行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報銷了部分費用,而職工醫療保險的報銷高於城鎮居民醫保,其中差額部分即是原告應當享受的部分,為原告的損失,對此損失被告應予以賠償。故法院支持差額部分2639.29元。

未繳納職工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賠償損失

點評:

按照現有法律規定,職工醫療保險費屬於預繳保險費性質,不能通過事後補繳保險費而享受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未能依法為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導致員工患病後,因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遭受經濟損失,該經濟損失是由於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而造成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員工所遭受的損失。在本案中,如何尋找雙方利益的平衡點是關鍵。因職工醫療保險的補貼高於城鎮居民醫保,原告不能重複得到醫保補貼,由原告應享有的職工醫療保險補貼部分減去原告參加城鎮居民醫保補貼的部分,其中形成的差額部分即原告的損失,用人單位應給予賠償。

(引自泗陽法院十大典型勞動爭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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