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崗位不一定代表同工同酬,績效是關鍵

【案情】

魏某於1991年12月至華能公司的前身勞動服務公司上班,華能公司2001年5月成立,魏某繼續在公司上班,從事倉庫管理員的工作。魏某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均由華能公司繳納。魏某於2016年3月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和同崗位的其它員工同工同酬,支付欠發的工資和各類獎金等,後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同工同酬並不是相同的崗位必然獲得相同的報酬,即使崗位相同,勞動者自身的條件不同,勞動產出不同,待遇也不相同。關於魏某主張蘇能公司按照同工同酬支付欠發的工資及獎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判決駁回魏某的訴訟請求。

同崗位不一定代表同工同酬,績效是關鍵

【點評】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從事相同工作,付出同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給同等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作為一項分配原則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從事相同工作的人的工資數額應該相同。由於勞動者學歷、資歷、工作能力、熟練程度、工作職位、工作經驗和工作年限等的差異,導致收入也應該有所差異,同時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與企業的考核制度也相關。同工同酬並不是相同的崗位,相同的報酬,因為即使崗位相同,勞動者自身的條件不同,勞動產出不同,待遇也不相同。同工同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相同。2、在相同的工作崗位上付出了與別人同樣的勞動工作量。3、同樣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業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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