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中美貿易「宣戰公告」已發,這三個問題值得關注

观察|中美贸易“宣战公告”已发,这三个问题值得关注

3月以來,中美貿易摩擦幾經變化。

6月21日,中國商務部例行記者會,新華社官方微博@新華視點 進行了及時報道,很罕見地連發五條微博,標題如下:

1、商務部:關於中美經貿磋商雙方一度取得成果,但美方反覆無常

2、商務部:美指責中方竊取知識產權、強制轉讓技術,是對歷史和現實的嚴重歪曲

3、商務部:將綜合使用包括數量型和質量型工具在內的各種舉措對美方作出強有力回應

4、商務部:美政府單邊徵稅措施引起美國內強烈擔憂和普遍反對

5、商務部:無論美方態度如何變化,中方都將坦然應對

不少人斷言,中美貿易戰正式開打,果真如此嗎?日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經濟貿易學院教授、中國世界貿易組織研究會研究部主任崔凡就備受關注的中美貿易關係回答了相關問題。以下內容,經作者授權發佈。

观察|中美贸易“宣战公告”已发,这三个问题值得关注

圖片出處:攝圖網

Q1

目前中美貿易戰已經算打起來了嗎?

“貿易戰”並非一個嚴格的法律術語。一般來說,貿易戰指的性質嚴重的貿易衝突。

6月15日美方貿易談判代表辦公室就徵稅行動的公告是就約340億美元來自中國的產品確定實施301調查關稅措施的正式法律文件。

中方在美方發出公告之後的6小時內,發出了確定就約340億美元原產於美國的產品於7月6日對等加徵關稅的公告。

兩個公告都是生效的官方文件。從這一點上來說,美方挑起的貿易戰已經開始了。但是,雙方已經公佈的關稅均須7月6日實施。在關稅正式實施之前,雙方仍有談判的機會。

借用以往戰爭法上的說法,這好比雙方都已發出宣戰公告,法律意義的貿易戰已經開始了,但在關稅正式被徵收之前,事實意義的貿易戰尚未開始。

Q2

美方根據其301調查對中國的徵稅行為

違反世貿組織規則嗎?

是的,我認為不僅是違反,而且是顛覆性違反。世貿組織管轄貨物貿易的協議即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一條就是最惠國待遇。最惠國待遇是一種非歧視待遇,是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是二戰之後多邊貿易體制的基石。根據最惠國待遇要求,任何一個世貿成員給予另一個成員的待遇不能低於給予第三方的待遇,也就是說任何一個世貿成員不能歧視另一個世貿成員,除非是符合世貿組織規定的某些情況(例如例外情形、貿易救濟下的附加關稅等)。

美國對中國徵收301調查額外關稅,沒有任何世貿組織法規的依據,因此直接違反了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一條。這一行動同時撕毀了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二條項下的關稅減讓承諾表,違反了第二十三條中有關爭端解決的規定。

但是嚴格來說,美國是否違反了世貿規則還需由WTO裁定。這裡有兩個不確定性因素。

一是美國目前通過杯葛世貿組織上訴機構大法官任命的方式使得世貿組織上訴機構接近癱瘓,如果美國繼續杯葛,即使中國訴美國徵稅案被專家小組裁定中國勝訴,也有可能因為美國上訴之後世貿組織無法組庭審理,使得裁決無法生效;

二是美國如果不按計劃實施但繼續威脅實施,美國可能用關稅措施沒有實施作為抗辯理由。美國貿易談判代表辦公室於6月15日發佈的徵稅公告已經是一個可訴的法律文件,相信中方會在世貿組織中起訴美國的案件中適時推進程序,有可能提出補充磋商,如果申請建立專家小組,會將該文件列入起訴對象。但是,如果美國將徵稅日期延期,一直保持不實施但威脅實施的狀態,其法律性質仍需由世貿組織加以判斷。我個人認為徵稅公告本身已經構成違規。

美國已經實施的基於國家安全理由的232鋼鋁關稅被國際社會普遍認為是濫用國家安全例外理由,是違反WTO規則的,目前已經有中國、印度、歐盟、加拿大、墨西哥、挪威在世貿組織中起訴美國,這可能是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歷史上原告最多、立案最多的一件爭端。

301關稅的性質比232關稅更加嚴重。232關稅畢竟使用了安全例外這一條款作為理由和依據,是否屬於違規濫用,需要世貿組織最終裁定。232關稅至少在表面上也是按照非歧視原則實施的,沒有違反世貿組織的最惠國待遇原則。301關稅措施沒有使用任何世貿組織規則作為依據,顛覆性違反了最惠國待遇原則,可能是世貿組織成立以來最嚴重的違規事件。

總的來說,美國的這次行動經過了比較細緻的法律設計。美國在使用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時,已有多次被世貿組織裁定違規的歷史。但是,這些貿易救濟措施本身是世貿組織允許的手段。

今年以來,美國先後實施201條款保障措施和232條款安全例外措施,這兩項行動雖然被廣泛批評,並且均已被世貿組織成員起訴,但在世貿組織裁決生效以前,美方仍可以堅持自己並未違規的立場。對於301措施,美方也以調查事項不在世貿組織管轄範圍、相關措施尚未實施為由進行辯護。

到目前為止,美國對世貿組織規則進行了極限挑戰,在反覆衝擊世貿規則底線,並且對世貿組織本身進行了多重打擊,但是對於其違規性質的判斷,我們仍將繼續觀察。估計中方在WTO中的法律行動應該也會視美方後續行動加以決定。

Q3

中國的反制措施符合世貿組織規定嗎?

商務部公告中表示,這次加徵關稅是針對“美國違反國際義務對中國造成的緊急情況”。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21條安全例外條款提到在“戰時或國際關係中的其他緊急情況”,締約方可以基於安全利益採取認為必要的措施。南開大學胡建國老師和我都認為美國違約已經對中國造成緊急情況,危害了中國的經濟安全。

商務部公告中也引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法律法規作為該項措施的國內法依據。有人講引用國內法不能作為變更國際條約義務的依據,這沒錯,但商務部的這一引用是有意義的,這表明商務部的決定在國內行政程序中是有國內法依據的。

另外公告中還提到了依據國際法基本原則。根據清華大學楊國華老師的分析,這些國際法基本原則包括“自衛”(《聯合國憲章》第51條,“重大違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0條),“危機情況”(《國家責任條款》第25條)等。

我看到一些研究者還提出了其他一些反制方式,例如,有研究者表示,可以把實施關稅提高到約束關稅以作為反制手段。這種方法並不恰當。因為這次爭端中方最重要的目標是維護最惠國待遇原則。僅僅對美國提高關稅,即使是在約束關稅以下,仍然違反了最惠國待遇原則,必須有一個最惠國待遇例外的法律依據才能解決合規性問題。

另外,有學者認為,《建立WTO協定》第9條第3款“例外情形”可以作為反制根據。按照這一做法,首先需要提交貨物貿易理事會,然後提交兩年開一次的部長會議,申請對美國減讓的豁免,四分之三的成員同意,才能獲得豁免。這個程序恐怕是來不及了。另外還有一些建議,建議援引國際收支例外、金融服務下審慎措施等。

在所有建議中,我個人最支持引用國家安全例外,界定目前情況為國際關係中的其他緊急情況。對此法學界也有一定爭議,正反兩方具體理由不贅述。對於國際法基本原則,我也基本贊成。雖然一般來說,特別法優於國內法,條約法優於習慣法,但是,有專家認為,在特別法制度缺失的情況下,一般法原則應該可以用來填補空白。對此,我表示贊成,但我們也需要進一步分析,預備美國也使用這一理由為自己辯護。

以上的觀點均出自於已經公開的文章。有朋友認為,既然打起來,就不用這麼書生氣了,找那麼多依據幹嗎?我認為這個看法是不對的。即使美國目前的行為明顯衝擊現有國際體系和規則,但現有國際規則畢竟是美國主導建立起來的,他們的很多行為都有自己的一些法律設計。在這方面,中國與美國的研究能力差距還是非常大的。中國在這次爭端中的一個重要目標是維護多邊貿易體系,反制的合規性研究非常重要,這樣可以儘量避免被動。對於反制行動,美國目前沒有將其訴到WTO,但對此我們也應該做好充分的理論準備。

观察|中美贸易“宣战公告”已发,这三个问题值得关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