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與經紀人是親密伴侶,還是斯德哥爾摩症候羣?

明星与经纪人是亲密伴侣,还是斯德哥尔摩症候群?

傳媒大眼導讀

從整體看來,國內經紀人行業尚未形成一個健康有序的體系,也不具備類似CAA那種更為工業化、系統化的操作流程。

前有王寶強、張靚穎禍起經紀人,後有唐人怒炒胡歌經紀人,於正手撕袁姍姍經紀人,最近的國內明星,似乎都成了經紀人維護利益的“受害者”。

雖然頻頻爆出的這些內幕,讓“經紀人”一時間成了演藝圈邁不過去的“一道坎”,但對於更多明星而言,無論是在生活中還是在工作上, “明星經紀人”都在其中扮演著雙重角色——既是藝人工作上的夥伴,也隨之走進藝人們的生活圈子。而這一雙重身份不僅給他們帶來了可觀的利益,也最終讓他們引火上身。

明星與經紀人之間

從沒有“消停”過的對壘

就在本月12日,唐人一紙公告將“矛頭”直指胡歌的前任經紀人姚瑤,稱其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導致公司和胡歌在名譽和經濟上蒙受了嚴重的損失。該聲明不僅強調了要解除雙方的勞務合同,還表示會進一步追究其法律責任。聲明最後一段明確表示,絕不容忍員工利用欺騙、偽造等違法違規手段損害他人利益、破壞行業風氣的行為。這段表述被認為是對該經紀人的人品問題蓋了章定了性,以後想在這個圈子繼續立足恐怕也是難度重重。

明星与经纪人是亲密伴侣,还是斯德哥尔摩症候群?

隨後有媒體致電唐人總裁蔡藝儂,向其求證這一事實,並得到了肯定的答覆:這份文件非官方聲明,但內容屬實。姚瑤涉及擅自代表胡歌簽訂協議等誠信問題,嚴重損害了藝人的聲譽。

其實,明星與經紀人的問題並不只此一例。通過2016年發生在演員王寶強身上的離婚案,就讓大家熟知了“經濟人”這一詞彙可能還有著另外的含義。此後,“超女”出身的張靚穎也與其作為經紀人的丈夫馮珂上演了一出“結婚鬧劇”。

在王寶強離婚事件中,很多人替王寶強反省,不該那麼信任宋喆。而在張靚穎結婚事件中,大家一度懷疑女主患上了“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明星与经纪人是亲密伴侣,还是斯德哥尔摩症候群?

這兩起事件都讓明星與經紀人的關係成為眾人關注的新焦點。近些年來,娛樂圈沒少上演類似的事件糾葛。比如早年毛阿敏與前男友兼經紀人張勇就曾因“逃稅案”一拍兩散。

相比之下,好萊塢藝人的身價更高,牽扯的利益更大,但藝人們不開心了最多換個代理公司或發個律師函,不太牽涉個人感情。而韓國最著名的造星工廠SM公司也堪稱娛樂圈的富士康,他們與旗下藝人以及練習生之間的矛盾也是一籮筐,但這些矛盾大多集中在藝人與公司之間,很少將矛頭對準某個經紀人或公司內部的其他成員。

家長式庇護或保姆式護航

究竟是好是壞?

為什麼國內藝人與經紀人的合作關係多有不順?這或許還要從國內經紀人這一行業的源頭說起。

2002年,文化部發布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一次對“經紀人”這一職業作出明確定位。事實上,“藝人經紀”在此之前就已經出現,其歷史甚至可以追溯到上世紀90年代初。

最早的藝人經紀,大多數是從明星親戚們當中產生的。比如趙薇早期的經紀人就是其嫂子陳蓉,類似的情況還包括章子怡的哥哥章子男,那英的姐姐那辛……當時這個工種大抵是集生活管家、工作助手、財務顧問於一身,帶有濃烈的“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氣息。

除卻請來自家親戚幫忙,早期國內的藝人經紀大多發跡於演出市場和流行音樂行業,其中就包括一手捧紅了范冰冰、李冰冰、白百何等明星的金牌經紀人王京花。她不僅為藝人接工作,還會作為人生導師給他們一些生活上的建議。為幫助藝人得到最好的照顧,她甚至連酒店洗澡水的溫度都有著細緻的規定。

正是在這種緊密合作下,藝人與經紀人間的“革命情感”也恰恰反映出這種管理模式的弊端。2005年,王京花出走華誼,帶著手下陳道明、劉嘉玲、梁家輝、夏雨等十幾個重量級藝人共同跳槽,在當時掀起了不小的波瀾。同樣的事情三年後再次發生——2008年王京花離開橙天娛樂成立自己的拾捌文化時,那批跟著她的藝人依然不離不棄。

和專業性相比,金牌經紀人的實力更多體現在人脈資源和性格魅力上。

即便是在今天,這兩項能力的實際作用也比專業性更為重要。在這樣的情況下,藝人與經紀人的關係就很難是條文清晰的工作關係——不僅對外理不清楚,對內同樣如此。

2014-2015年,楊洋、蔣夢婕、徐海喬等人接連與捧紅他們的榮信達解除合約,這也引起了行業內外對經紀公司“家庭式管理”是否妥當的集中討論。簽約的藝人大多十六七歲剛剛出道,作為主要負責的李小婉和李少紅,對待藝人們的態度就像父母對待孩子的方式,用親情來“捆綁”他們,而這樣的方式已經很難為新生代藝人們所接受。

從明星老闆到為明星打工

合作才是共贏的前提

為防止出現大批藝人凝聚在同一個經紀人身邊的情況,越來越多的演藝公司開始對旗下藝人實行大組負責制,讓幾位聯席總經理各自負責部分藝人。而這一模式也間接催生了藝人工作室的誕生。

目前,大部分明星工作室都會掛靠在大公司旗下,或者大公司會通過入股的方式去掌握明星經紀合約的一定話語權。公司不必再擔心藝人的流失,甚至可以用之前培養、維護一個藝人的人力物力去和數個藝人工作室建立聯繫;而藝人也掌握了更多的自主權,還可以依託公司的平臺和資源,可謂雙贏。

除明星工作室外,明星和經紀人的工作關係也已朝著更多元的方向發展,合夥“創業”就是其中最常見的方式之一。比如楊冪的個人工作室就是她與自己的兩位經紀人共同成立的。經紀人除了對常規演藝工作進行管理、安排外,也會參與到資本投資、協助明星簽約新人等其他工作中。

明星与经纪人是亲密伴侣,还是斯德哥尔摩症候群?

事實上,在娛樂工業更為發達的美國,經紀公司早已成為單獨的行業,並不依附於某個影視公司或藝人而存在。

以美國的經紀公司巨頭CAA為例,CAA幾乎掌握全美70%以上的一線藝人資源,但其公司團隊中的任何一個人都只負責藝人某一環節的工作,互相配合完成整條流水線,整個公司團隊共同服務於每一位藝人。

由此可見,明星與經紀人、經紀公司的合作模式已經朝著越發多樣化的方向發展。但從整體看來,經紀人行業尚未形成一個健康有序的體系,也不具備類似CAA那種更為工業化、系統化的操作流程。這顯然需要更多的時間,也有賴於更為專業化的行業準則的最終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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