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初中生水塘玩耍溺亡,法院驳回家属索赔,你怎么看待此事?

段位青铜lll


尽管花季少年陨落,令人叹惋,但是本案的判决并无不妥。

案件回溯

去年九月份,温州永嘉初中生小兵和两朋友在山上水塘边玩耍,过程中小兵和另一位男孩失足滑入水中,岸上的小风及时的将离自己比较近的小凯拉扯了上来,可是小风也不谙水性,没能救起离自己比较远的小兵,只能选择马上报警处理。只是遗憾的是——等警察赶到,小兵已溺亡。

随后,小兵的父母将小风和小凯及其监护人、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会、街道办事处通通告上法庭,索赔32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驳回了小兵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理由是几被告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过错责任。法院在明确被告无须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对小兵溺亡的原因部分做了准确的界定:1.最主要的原因是原告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合理的监护职责;2.其次是死者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水塘边的示警标志能够准确认知,但是却疏忽大意最终导致自己死亡。

法理分析

很多人觉得这件案子的判决和以往很多类似案件的判决并不相同,其实这是存在误解的。

1. 该水塘周围岩石地形本来就比较陡峭,已经形成天然的围栏,同时,在明显位置设置了醒目的警示牌。孩子落水并不是因为没有设置屏障,而是因为他们私自越过这天然的屏障。所以说,水塘所有人、管理者某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并不存在对水塘的监管过失。

2. 同行孩子及其父母的责任承担。首先,小兵落水,其他两个孩子并没有过错。毕竟不是其他二人逼迫或者说是怂恿。其次,同行的两个孩子一个与死者一同落水,另一个及时对可以救助的小伙伴采取了救助行为并第一时间报警呼救,作为一个13岁的少年,已经将所有在当时能够采取的救助措施都实行了,还有什么过错呢?孩子没有过错,也就不存在监护人的替代责任承担。

这两点的问题在于说明本案中的被告无过错。这与以往一些案件中被告存在明显过错而承担责任的情况并不相同。

夏季来临,很多人(不仅仅是青少年)喜欢到河边、水库去游泳或是洗澡。这是非常不可取的做法,为了自己的安全,最好还是到正规的游泳场进行这类活动。家长们更是要嘱咐好孩子们暑假不要下河野泳!


刘辉律师


这起社会突发事件,以及法院的恰当宣判,传递出了一个明确信号,具有一定积极的社会意义。

那就是学生暑假野外玩耍,一定要注意防范溺水等意外风险,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更要尽到监护职责,认真保护好他们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相对简单明了,为什么法院会当庭驳回溺亡学生家长32万元的索赔呢?

首先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在水塘边树立有警示牌,已经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其次,被告同学小凤在事发后已经救起了另一个学生,并积极报警和下山寻找人员救助,对该学生溺水身亡没有明显过失;最重要的是,发生溺水身亡的学生已经年满13岁,作为初中生,其年龄和智力,对水塘边玩耍存在的危险,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判断能力,而其溺亡的最主要原因是家长的监护不力、以及学生自身对野外危险的疏忽和大意。

那么通过这起案例,我们需要汲取那些教训,抑或是获得哪些有益的启示呢?


加强普及学生游泳教育,争取大中学生人人会游泳,非常有必要,非常有意义。

日前,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普及学生游泳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进一步加强普及学生游泳教育工作,力争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基本实现全省大中学生人人会游泳的目标。而在此之前,海南省教育厅也下发了《关于开展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工作的通知》,明文要求海南各中小学的学生要学会游泳,学会之后还能领取一定奖金。霍小姐以为,教育部门的这种积极提升学生自救能力,防范意外溺水风险的做法,非常值得肯定和普及推广。

纵观暑假不少学生的溺水伤亡事故,除了家长监护不力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溺水的学生基本不会游泳,缺乏自救能力,遇到深水、抽筋等意外危险,手足无措,救助不当,无法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因此学游泳,防溺水,懂自救,强身体,对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积极的意义。

防范中小学生假期溺水,全社会都要积极采取行动,切实担负起应有的责任。

学生所在的学校,除了加强学生的游泳技能培训外,还要在放假前重点加强人身意外伤害的防范教育,做到不留死角,防患未然。

学生的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第一监护人,更要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不能放任孩子在野外的肆无忌惮玩耍,注意培养孩子对野外各种风险的辨识能力,还要认真履行好监护职责,保护好被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水塘,水库,河流,湖泊的各级社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存在溺水危险地段的监管力度,完善警告牌的设置,加强人员巡查力度,完备各级应急救助预案,最大程度避免中小学生假期人身溺亡的意外发生。


霍小姐的八卦炉


法院驳回上诉是无过错不担责的体现。虽然孩子意外身故让人同情,但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

曾几何时,国人听到意外死亡,总是最先想到的就是理赔,就连小偷偷东西时爬墙自己摔死,也要问下是不是自己的责任,而被告四方为何都没有责任呢?

先说下事情发生在2017年9月,三个小伙伴在水塘边上玩,其中两个小伙在玩耍的过程中,爬水塘边石岩滑入了水中,岸上的小风,只救起离自己较近的小凯,将其拉上岸,而另一个小伙伴小兵因为距离较远够不到,沉入水中。小风只好报警,等警察赶到时,水中的小兵已溺亡。

小兵的父母将同行的两伙伴及监护人、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会,街道办事处起诉,要求赔偿32万多元。那么分别看下这几方有没有责任。

同行两个小伙伴

都是十三、四岁的未成年的孩子,《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个小伙伴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业能力的人,因此同行的两个伙伴他们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同行的两个伙伴对溺亡小伙伴的没有保护的义务。

岸上的小风,只能救能离自己近的伙伴而无力同时救助两人,且做到报警,并下山找人救,做到救助的义务。

被救上的小凯,滑入水中后自身难保,自顾不暇,被救上来后无力再对他人进行救助。也不存在主观故意,没过错。对小兵溺亡之事没有责任。



水塘所有者

虽然水塘四周没任何防护栏之类的防护措施,但是该水塘岸堤十分陡峭,形成天然难行的屏障,而三个小伙伴就是爬河边的山岩时滑入水中。是小伙伴冒险行为才导致这个惨剧的发生,水塘所有者,没有管理上的过错。

管理者某村委会,街道办事处

村委会在山塘大坝上树立了“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牌,尽到了提醒的义务。三个小伙伴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在大胆冒险中,失足滑落。管理者某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监管上无失责之处,故也没有责任。

有责任方

溺亡的小兵虽然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是他是可以独立承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初中生的小兵对河边山岩爬行的危险应该有合理的预估,但却主观忽略危险,觉得自己能过去却失足滑入水中,溺亡的小兵自己应该对此事负主要责任。


小兵的父母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看护教育好小兵,致其到危险地段儿玩耍而意外死亡。

《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小兵意外身亡了,让人难过,但是法院的判决也是很公平的。

其实每年暑假都有很多学生游泳溺亡,去年我们这里就有两个高三学生,高考成绩全在六百分以上,就在等待高校录取通知书的时候,在海边戏水时意外溺水而身亡,让人惋惜。

暑假来临,学生出行,一定要注意安全。

下水游泳时要学些简单地自救措施防患于未然,不让悲剧再发生。


网悠然


这是世界上“最正确”的判决,也是“期盼已久”的判决!

1、“在死人的事情上没有法可讲”,这句话是我在初中时一位领导就处理心脏病突发死亡事件时说的。我当时觉得很有道理,孩子死了,家属爱讹谁,谁就自认倒霉吧!这观念很有市场。因而孩子只要校内出了事,学校必定赔钱。因而学生校外溺亡,家属找学校扯皮,学校也要赔钱。学校就是冤大头,成了无限责任公司,只要被讹上了,就必定散财消灾。



这不,某些领导怕出安全事故,千奇百怪的措施出台了。学生可能出现交通意外,就让老师当道路值守员;学生可能出现溺水,就让老师当池塘看护员。学生可能食物中毒,老师被当成试毒员。领导为了安全可谓创新百出,老师为了安全可谓倍受煎熬。

2、回到此事上,这回家长可能找错了对象,找池塘所有人和管理者赔钱,人家私人的钱,哪会那么好要的?起诉被驳回了。笔者有个假设,倘若家属找学校,说学校没教育好,估计会有领导表态,“算了,赔点钱息事宁人吧”。所以我说此家长找错了对象。



此事是个很好的开端,让那些无理取闹者有所收敛,孩子死了,本身是个悲痛的事情,但有些家长不从自身找原因,不从孩子身上找原因,一味怪责他人。这种风气不能长,长了就是助长歪风邪气,估鼓励蛮不讲理。

这个判决对于那些被强迫暑假每天巡视河塘的老师来说,也应该是喜讯。回家歇着吧,河塘都不是你所有的,也不是你经营的,不要再巡查了。出了事老师无责!



希望老师们能过一个安宁的暑假!

我是头条【文轩阁】,专注教育,关心教师,致力公平,欢迎关注!


文轩阁


这是我见过的法院判的最好的一个案例。

13岁的小兵和两个朋友在山上水塘边玩耍,不慎失足掉落溺水身亡。父母悲痛欲绝,将同行小伙子小风、小凯及其监护人、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统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32万余元,却被法院驳回。



我们可以想象,要是在过去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法院会怎么判,这个案子开始,是真的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了,而不是谁弱谁有理,谁穷谁有理,谁可怜谁有理的思维方式了。

小兵父母打官司理由是,1、该水塘岸堤陡峭、四周没有任何防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理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他们儿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责任。2、原同行小风、小凯没有及时、有效采取救助义务,对结果的发声也有一定责任,认为其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则认为,水库边有树立警告牌,已经尽到安全提醒义务,死者作为一个初中生,对警示牌有认识和判断能力,应对自己的失足溺水承担责任。

被告小风父母坚称,小风在事发后救起了另一个学生小凯并积极报警和下山寻找人员协助,对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小凯父母则认为,其孩子自身也处于危险之中,对死亡不错在过错。

法院查明,村委会在山塘大坝上树立了“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牌,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在管理过程中不存在监督管理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事发时小兵已满十三周岁,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对在山塘边玩耍存在危险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同时小兵溺水的位置位于大坝对面的山边,是从山上往水塘边爬并在水边玩的过程掉落,其身亡系其自身的危险行为所致。

这个案子法院判决好就好在法院认定准确:1、原告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力是导致孩子溺亡的主要原因,2、小兵自身的疏忽是导致其溺亡的根本原因。所以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一些管理者,比如这次能够免责很大原因是因为有一个警示牌,这个免责的一个重要因素。


韩东言


关于温州初中生溺水而亡,家属索赔失败的案例。

首先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准确无误的,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该初中生溺水的原因系自己在河边攀爬所致,且水塘管理者在水塘边已经竖起了“深水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牌,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提示义务。

初中学生虽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警示牌上的八个字应当有足够的认知,也是知道自己在河边攀爬的行为会存在溺水的后果,仍然自行放任自己的行为,最终导致不幸发生,该初中的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分秒律师


这次判决合理也合法,让人耳目一新。

13岁孩子意外溺亡,做父母的内心悲痛可以理解,但张口就想索赔,不管对方有没有责任都要告上一通的做法真的不值得提倡。

最终,其要求赔偿32万余元,被法院驳回。

我们逐条分析,看看为什么驳回死者父母的索赔要求:

1,村委会在山塘大坝上树立了“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牌,不存在监督管理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2,死者事发时已满十三周岁,对在山塘边玩耍的危险性应该有一定认识,而且其是从山上往水塘边爬行玩耍时掉落水塘的,本身的行为极具危险性。

3,另外两个同行的孩子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但救助结果不理想。而且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保护义务。所以另外两个孩子的家长也不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4,意外的发生在于监护人疏于安全教育,放任孩子外出玩耍。要说责任,孩子父母的责任最大,其次是孩子自己。

以前看了太多只要人死了就能获得赔偿的事情,现在看到这样充满法治精神的判罚,真的很棒。

二十多年前,我们当地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事情,死者和我算是同龄人。最后家长抬着孩子的尸体去地方闹事,最终结果也是赔钱了事。后来写问答,看新闻也曾看到过很多类似的例子,最后几乎都是赔钱了事。像这样有理有据,直接驳回死者家属请求的判罚还是很少看到的。

其实,“我弱我有理”的观念是极不合理的,正因为它长时间的存在,让很多人对法理产生了误解。似乎只要是死人了,就占据了主动。

最后,希望类似的判罚能够越来越多,让法治精神推动社会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


夜雨如书


看了下具体情况,法院判决非常合理,为什么这样说

第一,孩子13岁,监护人是父母,作为父母才是本事件最应该负责的人,为什么没有注意自己孩子的动向,没有平时多教育孩子安全意识

第二,作为水坝的管理方,也树立的有警示标志,那么其实已经做了相关提醒工作,13岁的初中生不可能不认识字

第三,作为一起前去的小孩,自身本处于危险当中, 当时已经选择了积极报警并且寻求他人帮助,这样的行为已经尽到了救助的义务。

本案其实也再次提醒了各方在面对类似问题时的责任划分。

每年我国都有淹死的孩子,我相信要远离危险水库,危险大坝等,是学校绝对不断强调的事情,但其家长才是第一责任人,也是最应该管教好自己孩子的监护人。

不要发生了危险再后悔莫及,明明有安全的地方玩耍,游泳也有游泳池,做家长的务必一定要对于水域管理者,也再次提现警示牌的重要性,这是最基本的安全提示义务

对于一起游玩的人,如果不小心伙伴出事,在自身不懂游泳,不够熟练情况下,选择报警找他人求助才是最应该的方式。

这并不是冷血,而是避免悲剧扩大化。


廖彩琳律师


理解家长的那份心酸不易和悲痛,我们见过很多这样的新闻,在自己的孩子(或者家长因为意外离去时),不管过错方是谁,想着的先找到一些人或者机构来索取一定的赔偿。

但是法院的这样的判决给出了更为积极的意义,家长对孩子要负责任,不能一出事就找赔偿,找来的也是大家出于同情/不想被闹事者折腾的闹心的角度给出的经济赔偿。

十三岁应该上初中的年龄,在家长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或者在学校的安全教育中,老师不知道强调过多少次:水塘危险、水火无情,自己的孩子外出不带脑子,在遇到危险源时毫无敬畏之心,又能怪谁呢?

只能怪家长,教育不到位,监管不到位,还能怪谁?

法不容情,出事后总想找人买单,要我说最该被处罚的、最该接受教育的、最该被严格管教的其实是这位花季少年的父母,因为他们的教育不到位,导致自己的孩子遇到危险时,没有敬畏、没有思索后果,这份苦果只能自己吞食。

这让我想起来,曾经的某个要求暑假老师巡逻河道的命令,处于安全和减少麻烦的心态,现在想来,也着实是无奈。在各种事故的背后,我们总会看到有人想着要找学校来买单(而且一找一个准)。

再次强调,暑假一定要管教好自己的孩子,远离各种危险源,逝去的生命再给我们一次有一次的警示。


九斗学生心理


我认为法院判决合情合理,它传达出了这样一条法律原则:自己的错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让别人买单。

2017年9月10日,温州永嘉13岁的小兵和两个朋友在山上水塘边玩耍,不慎失足掉落溺水身亡。父母悲痛欲绝,将同行小伙子小风、小凯及其监护人、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统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32万余元,却被法院驳回。

首先,小兵家属认为,原同行小风、小凯没有及时有效采取救助义务,对结果的发生有一定责任,所以其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实上同行

小风、小凯与死者小兵只是一起结伴玩耍,他们相互之间并不负有保护对方人身安全的结合关系。况且,小风、小凯也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没有足够能力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救起小兵,法律如何又能强人所难呢?因此法院判决小凤、小凯及其家属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小兵父母认为,该水塘岸堤陡峭、四周没有任何防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理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他们儿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责任。但法院经审理查明,村委会在山塘大坝上树立了“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牌,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在管理过程中不存在监督管理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死者小兵作为一名初中生应当能够理解该警示牌的意思,并能够充分知晓水塘的危险,但他仍然前往水塘边玩耍,因此他最后掉进水塘溺亡是他自担风险和家长监护不力造成的。

现在很多家长都对孩子疏于监护,仍由孩子去做危险的事,一旦发生事故非但不反思自己的过错,还想方设法地把能告的人都告上法庭,就是想让别人为自己的过错买单,也不排除他们就是把孩子的死当成一个生财之道的可能性。因此,

每个人都是独立自主的个体,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犯的过错不能想着让别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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