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因其與男性生理結構的原因,相比男性弱小,特殊,因此法律對其也網開一面,很多地方有針對女性的專門法律規定。下面我們就來看看有哪些吧,如果不全面的大家可以補充。
1,我國婚姻法對婦女的特別關照。婚姻法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些規定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婦女、兒童的關心和特殊愛護。
2,我國勞動法專門有一章針對婦女的保護措施,從這也看到國家對婦女身體的的關心。
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婦女的特別相關規定,也體現了國家對婦女的格外照顧。
第二百五十一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百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停止執行死刑的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確認罪犯懷孕的,應當改判;
以上就是筆者整理出來的我國法律針對婦女作出的特別規定,也祝全國婦女同志三八麗人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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