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關天!對違法違規疫苗企業絕不能寬縱

人命关天!对违法违规疫苗企业绝不能宽纵

媒體報道,因狂犬病疫苗記錄造假處於輿論風暴中心的上市公司長生生物近日發佈公告稱,公司子公司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因銷售25.26萬支百白破疫苗到山東,在2017年10月就已經被吉林省食藥監局立案調查,公司最近收到行政處罰書,現公司百白破疫苗車間已經停產。此次處罰將會對公司2018年經營業績造成一定影響。

按照吉林省食藥監局的公告,長生生物生產的上述藥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六項“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規定的情形,應按劣藥論處,決定對企業給予沒收庫存的“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186支、沒收違法所得85萬元、處違法生產藥品貨值金額三倍罰款258萬元,罰沒款總計344萬元。

《藥品管理法》第74條規定了針對“生產、銷售劣藥”的罰則,即“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法條,從經濟處罰的角度,現在監管部門開出的罰單顯然已是頂格。

人命关天!对违法违规疫苗企业绝不能宽纵

但是從網民的反應來看,即使是頂格處罰,人們似乎還是認為處理失之於輕柔。這種反應的緣由,一是基於企業違法的性質,疫苗安全關乎人命,企業生產不合格的疫苗,屬於天然的“情節嚴重”,僅一點罰款怎能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二是考慮到了一個時間點。監管部門立案的時間是去年10月,現在下達處罰,這個時間點上剛好出現了引起輿論沸騰的長生生物生產狂犬病疫苗記錄造假事件。人們對此不能不生出一種合理的疑問:假若不是狂犬病疫苗記錄造假事件讓這家企業暴露在了聚光燈下,去年立案的百白破疫苗案又會得到一個什麼樣的處理結果?

這種反應至少透露了一個信息:在公眾看來,針對嚴重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法律的震懾力度不夠,不良企業的違法成本還是太低。

這種判斷站不站得住腳也許見仁見智,但一個清晰的事實是,長生生物在去年10月因生產劣藥而被立案,僅僅幾個月的時間,居然又爆出了性質更為惡劣的狂犬病疫苗記錄造假事件。監管部門的立案這樣一種法律上的嚴肅行動究竟還有多少威力?

就在長生生物悲情地宣佈2018年的經營業績將要受到一定影響的時候,媒體又披露了一件舊事:長生生物此前曾涉入一起狂犬病疫苗致患者雙目幾近失明的民事訴訟案,經過長達10餘年的訴訟,法院“認定涉案狂犬病疫苗為合格醫療產品”,最終被判無責。

在疫苗行業裡,類似民事訴訟案件並不是個案。在不少案例中,儘管某個企業生產的疫苗在使用中出了事故,但常常被認為屬於“偶合反應”,與產品質量無關,並因此而判令企業免責。

“偶合反應”當然是一種客觀存在,但偶合反應不應該成為掩飾產品質量不高的擋箭牌,中國疾控中心主任曾經在全國兩會期間痛陳:“部分國產疫苗質量不達標,監管部門缺少對這些疫苗大規模上市後的系統評價。有些疫苗質量在大規模人群使用中完全達不到質量標準,與進口疫苗相比,質量檔次差很多。”

“偶合反應”的存在更不應該成為企業免責的藉口。事實上全球多數國家都會對疫苗事故受害者的事後救濟給予特別關照,不僅有專門性立法,而且努力避免受害者為得到救濟而付出過多時間和精力。

各國疫苗生產企業的發展史證明,對企業嚴苛一點,就能讓公眾少擔一份風險,也會迫使企業精益求精,千方百計提高產品的競爭力。否則任何形式的寬縱和高舉輕放都會造成多輸的格局。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就長生生物記錄造假通告稱,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絕不姑息,堅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涉嫌構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予以嚴懲。這樣的霹靂手段不僅為消費者所期待,也當為疫苗生產企業所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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